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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57年6月25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请即参照报告中提出的调剂多余物资的办法,具体组织物资的调剂工作,以利相互支持、调剂有无,为更好地完成国民经济计划提供物资保证。

国家经济委员会
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
(1957年5月7日)

  过去几年,各部门、各地方曾经不断地组织调剂库存多余物资,对于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1956年以来,由于物资供应的紧张情况,在企业的库存材料方面也出现了物物交换的作法,流行的范围越来越广。这种作法,对于互换品种规格、调剂此多彼缺,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发生了不少的流弊,助长了物资供应工作中的本位主义,削弱了企业之间的协作互助关系,并且人为地加剧了物资的紧张情况,造成许多物资的使用不合理与运输不合理的现象。
  为了查清企业的库存情况,今年年初在统计普查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次重点的复查,证明各部门、各地方所属企业的库存物资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多缺不均的情况,错报漏报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因此,今后除了提高计划工作,健全企业的材料制度而外,经常地、有组织地合理调剂库存,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我们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以下的暂时管理办法,请国务院审查。如可行,请批发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一)建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库存多余物资的调剂工作。为照顾到各部门按管理系统安排好年度和季度的物资供应计划,在每次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和部分配物资订货之前,可先在部门系统内部进行平衡调剂,但应尽可能避免远距离运输和不合理调拨。各工业部销售局并应在各部门进行平衡调剂的基础上,对于大宗的库存多余物资,结合订货组织一次全国范围的平衡调剂。在每次订货会议以后,不论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均应将库存多余物资(包括企业的库存不合用物资及虽合本企业需用,但在全年平衡后,留出本年内合理的需用量和储备量以后尚有多余的部分)和急需调进的物资,详列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时间,报送当地调剂物资的主管机构,由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调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具体规定调剂库存多余物资的日期、程序和要求,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1.为了组织好此项工作,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为主,吸收供应局、监察厅(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组成一调剂库存多余物资的领导机构(有中央部供应办事处的省、市,还应吸收供应办事处参加)。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供应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工作。调剂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和纠纷,应由调剂物资的机构负责处理。如遇有不能解决的争议,可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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