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退学的调干学生、工农速成中学退学和毕业的学生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退学的调干学生、工农速成中学退学和毕业的学生问题的补充通知
(1957年6月21日)


  1956年9月14日本院发布的关于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退学的学生和不适宜或者不愿意升学以及报考高等学校没有被录取的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具有工作条件的,统一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事、劳动部门分配工作,这在当时退学学生和毕业生人数不多,而各部门各地区大量需要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为了照顾各部门各地区的工作需要和合理分配这些学生的工作,这样规定是适当的。但是今年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的人数不仅不会比去年减少,而且因为今年高等学校的招生任务减少了,全国八千多任务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很大一部分考不上高等学校,因而这些退学学生和毕业生需要另行妥善处理。目前全国各机关正在调整机构、紧缩编制,如果对这些退学学生和毕业生仍由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处理,将会发生更多的困难,使许多学生离开学校以后,长期不能走上工作岗位或作其它的妥善安置,这不仅会引起这些学生对党和政府的不满,而且对国家对这些学生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损失。为了迅速处理高等学校退学的调干学生、工农速成中学退学学生和没有考取高等学校的毕业生的问题,特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1.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在学习期间确因家庭困难要求退学的时候,学校应该尽量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并且应该向他们讲明目前全国正在整编精简,说服他们继续坚持学习,不要轻易退学,以免退学以后,长期得不到安置,又荒废了学业。
  2.经过说服仍然坚持要求退学的学生和不愿意升学或者没有考取高等学校的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如果有原单位的,由学校直接介绍回原单位处理;如果原单位已经和其它单位合并的,就直接介绍到合并单位处理;如果原单位已经撤消或者原由军队系统选送的,仍按本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问题的通知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办理。处理这些学生时,可以结合这次整编来进行,实在纳入不了编制的,凡能够回到生产中去的,就尽量动员他们回到生产中去,否则可暂列入编外报销,可与机关整编下来的人员一并处理,学生由学校回原单位、合并单位、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的路费,由学校负责发给。
  3.退学学生和毕业生因为患病,经过医生证明以后,有原单位或有合并单位的,由学校送回原单位或合并单位负责处理。如果原单位已经撤消或者原由军队系统选送的,由学校报请学校所在省(市)人事部门转卫生部门负责治疗、疗养,在治疗、疗养期间所需经费和身体恢复健康以后的处理,仍按本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