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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做好夏收分配工作的指示

  实行上述各项办法,是合乎情理的。农业合作社的分配原则,基本上是按劳取酬。但对于一部分具有特殊情况的社员应该给以必要的照顾,使之各得其所;这种照顾随着农业社生产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将会逐步失去其必要性。而在农业社初办的几年内,这样做,更可以取得贫农和下中农支持拥护,也能够更好地团结一部分富裕农民,做到进一步团结住全体社员,有效地发展生产,使合作社日益巩固起来。
  三、合理地分配粮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农业社分配粮食的原则应该是:首先留下必需的种籽和饲料,并且保证完成国家应该征购的任务,然后按照“三定”标准留下全体社员家庭所需要的口粮,如果还有多余的粮食,应该分给劳动比较多的社员。超产奖励也应该配给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组食,使超产的生产队得到适当的照顾,以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目前秋收年景尚未定局,农业社在分配夏粮的时候,应该照顾到全年的需要,做出适当的安排。计算留用夏粮的消费时间,一般以接上秋熟为限,夏粮占全年粮食产量比重较大的地方,特别是秋收作物容易遭灾的地方,计算留用夏粮的时间可以适当放长一点。
  有的地方,有些合作社,在全社口粮总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按照社员年龄大小、劳力强弱规定不同的口粮标准进行分配,儿童的口粮标准略低一些,成年男女较高一些,迭劳力再高一些,这种办法也有参考价值。对老年人、产妇、乳妇和婴儿,可以多分配一些细粮,少分配一些粗粮,以示照顾。
  对那些劳动日做的不多,不能按标准分够口粮的社员,合作社一方面应该留下他们的口粮,并且用公益金给其中某些人以必要的照顾;另一方面,在他们还没有现金来购买这些口粮以前,也不要随便赊借给他们,以免造成许多“超支户”和“分空户”,增加合作社的困难。如果合作社资金周转不开,可以把这些粮食卖给国家做为周转粮。对缺粮社员可发给周转粮证,以便凭证按统销价格买回粮食。
  四、收益分配是涉及每个社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通过群众的协商讨论来解决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分配时不妨提出几个方案,让群众来比较选择。所有的困难都应该向群众摆出来,让大家来斟酌研究,商议解决的办法。有些只涉及某一部分社员特殊利益的问题,也应该尽量征求这一部分社员的同意,然后做出决定。
  在夏收分配中,必须认真查对合作社的帐目,凡是检查出贪污、挪用、浪费、制度混乱等问题,应该迅速地通过群众,恰当加以处理,以利全社的团结,不要等问题堆积起来,等到民主整社的时候再做总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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