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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做好夏收分配工作的指示

  二、对于那些收入比入社前可能减少的社员,必须从适当安排劳动、实行互助互济和执行互利政策等方面给予照顾,使他们各尽所长、各得其所,尽量争取不减少收入以至增加收入。
  1.有些社员因为缺乏劳力而减少收入,其中有些家庭还有人可以参加辅助劳动的,应该尽量吸收他们参加社内的辅助劳动,也可以把一定地块的零活包给他们去做;在社员同意之下,还可以允许他们多留一些自留地,充分发挥这些辅助劳力的作用。有些有条件经营养猪等家庭副业的,应该帮助他们解决发展副业当中的困难。有些因为生病或者其它原因,单纯从安排劳动方面难以完全解决困难,但又不够“五保户”条件的,应该从公益金中给以适当的照顾。那些劳力在外、家庭生活困难、向来依靠土地收入做为一部分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社章规定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
  2.有些社员生产技术比较高,因为合作社分工不当或者记工不合理而减少收入的,应该改进这些缺点,发挥他们的特长,适当地提高技术劳动的工分,使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收入。
  3.有些社员过去依靠农业以外的生产维持生活(如赶车、做木匠、石匠、小贩、临时工、渔民等),当这些生产由农业社统一经营以后,收入分配的办法不尽合理,因而使这些社员减少收入的,可以允许他们继续经营过去的生产,收入归个人自得,由社抽收一部分公积金;在合作社供给原材料或者生产工具已折价入社的条件下,也可以由社与个人按比例分红。抽公积金多少和分红比例多少,由双方协商决定。
  4.有些社员属于比较富裕的村庄,当这些富村和别的村庄合组在一个农业合作社以后,富村和穷村实行统一分配,因而富村的社员收入减少。对这种村庄,可以在包产提奖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也可以采取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生产事业由他们单独经营、自负盈亏的办法来解决矛盾。至于这种联村社是否需要进一步分开建社,应该在有利生产和有利团结的原则下,由群众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去决定。
  5.有些富裕中农,过去占有较多较好的果树、鱼塘、桑园、苇地、竹林等生产资料,收入较多,入社以后,他们的收入减少了。对这种社员,在社员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把他们原来的生产资料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包给他们经营,而在包产方面给以适当的照顾,或者规定一定的比例,收益由合作社与承包者按比例分红。
  如期归还入社生产资料的价款和投资,并且支付给他们以应得的利息,也是调节富裕中农的收入的一个办法。如果生产资料折价按当时的市价确是过低的,还应该适当调整,使之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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