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做好夏收分配工作的指示
(1957年6月14日)
经验证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在收获之后,做好分配工作,是调节合作社内部矛盾、促进生产发展、巩固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环节。农业合作社只有发展了生产,在劳动分工的规划上,又贯彻执行了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规划到户的方针,做到全体社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在分配中又做到了公平合理、分别照顾,这才能使大多数社员的收入逐年有所增加。为此,望各地在当前的夏收分配中注意下列各项:
一、对国家的利益、合作社的利益和社员的利益必须统筹兼顾。过分地强调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农业合作社的收益分配中扣留过多,分给社员的过少,是不对的。反之,过分强调多分给社员,该留的资金不留,能还的贷款不还,也是不对的。这两种偏向,都应该注意避免。就一般情况来说,合作社的全部收入应该按照以下的原则来分配:
1.除了遇到特殊严重的灾荒以外,当年消耗的生产费用(种籽、饲料、购买肥料的开支等),必须如数扣除,以便进行下年度和下一季的再生产,并且归还到期的生产周转方面的社外贷款和社员投资。不扣除必要的生产费用,将妨碍正常的再生产,这对国家、合作社和社员都是不利的。
2.必须照章纳税,灾荒地区由政府照章减免。
3.社的全部收入的大部分应该做为劳动报酬分配给社员,具体比例可以因时因地而异。随着生产的增长,劳动报酬应该有适当的增加。有些地方,夏季收获的产品不是农民自给性的、而是商品性的产品,习惯上是把夏季的收获物出卖以后,用来做为秋收前的生产投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机械执行少扣多分,而影响秋收以前的生产投资。必须照章留足公益金,这也是分配给社员消费的,使缺乏劳力的社员(包括“五保户”)能够得到必要的照顾。必要时,在公益金之外,还可以抽一部分做为个别社员土地报酬之用。
4.社的公积金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留下适当数量。如果收入增加不多,公积金就不宜留得过多,遇到灾荒可以少留或者不留。用于基本建设的到期债务(包括银行、信用社贷款和社员投资)和到期应该偿还的入社生产资料的价款,应该由公积金项下偿还,不要随便拖欠,失掉信用。如果全部归还确有困难,也应该和有关方面充分协商,议定解决的办法。
此外,夏收分配不是年终决算,而只是预分性质。并且,有些地方,有些合作社,一年有几次收成。为了简便起见,有些地方采取了预支的形式,把收入的一部或者大部分配给社员,按照前后两次预支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每个社员所得劳动日的多少,来决定各人预支多少。这种办法可供各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