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夏粮征、购工作的指示
(1957年6月11日)
各地夏收新粮包括小麦、元麦、大麦、蚕豆、豌豆、早稻等即将陆续登场,做好夏粮征、购工作,是当前农村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夏粮征、购任务应该及时下达到农业生产合作社(户)。农业生产合作社(户)完成国家夏粮征购的任务数,为全年应该完成的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一部分,在秋粮征购时统一合并结算。
二、夏粮征、购工作必须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夏收分配工作密切结合进行。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夏收分配工作中,对粮食的分配,应该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1956年11月21日关于当前粮食工作的指示①中规定的粮食分配顺序,即:农业生产合作社先按实际需要留足种籽;保证完成国家的夏粮征购任务;按照粮食“三定”时规定的用粮标准,留给社员口粮(需要留牲畜饲料的地方并留饲料)。计算社员留用夏粮的消费时间,一般以能接上秋熟为原则;夏粮产量占全年粮食产量比重较大的地方,计算留用夏粮的时间可以适当放长一点;具体留粮消费时间和留粮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凡是有余粮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留下种籽饲料和社员口粮以后,仍有余粮的,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自由处理,在这个时候,可以对劳动强和出工多的社员给以照顾。由于秋季年景未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进行夏粮分配的时候,必须做全年安排,并且要注意节约,既要防止浪费,又要防止社员之间分粮数量悬殊。
为了适当照顾群众粮食品种调剂的需要,各地粮食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库存力量的可能,向群众换购一部分粮食;在限于力量而不能照顾的地方,也应该向群众解释清楚。
三、在去年夏收当中,有些地方因缺乏经验,收割、打场、分配和征购工作结合得不好,以致发生很多问题,不仅造成了夏收作物的严重损失,还影响了国家的夏粮征购任务的完成。因此,今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夏收过程中,应该有计划地一面向国家缴纳公粮和交售统购粮,完成夏粮征、购任务;一面把应该分配给社员的口粮及时分到社员手里。必须防止由于收获和分配工作组织的不好而造成损失和浪费。国家粮食部门应该尽可能地及时派出检验人员深入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地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检验粮食质量,正确贯彻执行依质论价的政策。并且要认真做好优良种籽的检验、收购和保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