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统一平衡计划运输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充分地利用民间运输工具和合理地使用汽车的原则。对有些机关、企业的自运货物,用汽车运输反不如用兽力车或人力车运输较为经济合理的(如运距过短时),应该通过协商,由交通运输部门调给必要的兽力车或人力车承运,将汽车抽出担任运距较长和必需汽车完成的运输任务。
(三)初期实行计划运输还不可能很周密,为了尽可能减少汽车空驶,所有空驶货运汽车都应该主动地向就近国营运输部门联系配载。沿途公路运输部门根据运输需要也应该积极组织回空汽车运货。但是在配货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回空汽车的便利,并且力求手续简化。
(四)如有车的机关、企业管理车辆有困难,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接受委托,签订合同,代为管理车辆,单独组织车队营运。代管车辆除了优先担任原单位的运输任务以外,其多余运力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充分使用,车辆产权仍归原单位所有。但是如有愿意将车权交出的,运输部门也可以接收。
(五)在建立和推行上述各项制度过程中,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有车的机关、企业应该充分协作,互相支援。既要防止管理得过严过死,又要防止过于强调本单位使用方便的偏向。机关、企业对自用货运汽车应该逐步建立经济核算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技术、业务方面给予经常的指导和帮助。
(六)各地对机关、企业货运汽车的运用情况应该规定按期检查的制度。对经常能够按期完成运输计划和各项生产指标的单位应该加以表扬。
(七)机关、企业自用货运汽车参加统一计划运输后,由于运送由运输部门分配的运输任务而多耗用的油料,首先应该在当地规定的节约用油的消耗定额下自行调剂解决,确实还有不足的时候,再由运输部门给予多耗油量的申请证明向石油公司价购。
(八)机关、企业的汽车修理能力有多余的时候,亦可以统一组织,调剂运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该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