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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合理地组织和运用机关、企业的货运汽车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合理地组织和运用机关、企业的货运汽车的指示
(1957年5月11日)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公路运输量也增加很快,各地均感到汽车不足。尤其是西北、西南各省、市、区的公路运输更是紧张,有些地区已经影响到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工程和人民的生活。在目前国家不可能大量增添汽车的情况下,除了必须充分利用和适当发展民间运输工具以外,十分需要充分发挥机关、企业现有运输车辆的潜力,以缓和运输的紧张状况。现有机关、企业的自用货运汽车的数量,几乎已经接近于全国公用营运汽车的数量,而且大多数是新车,其中蕴藏着很大的运输潜力。过去各单位运用这些车辆完成了许多重大的运输任务,但限于机关、企业运输任务往往不能均衡和正常,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季节性,一般管理条件也差些,以致运输效率低,运力浪费大。因此,各地应该对机关、企业的货运汽车加强管理,实行统一的计划运输,有计划地调剂部门间和淡旺季运量的不均衡,组织回程货载和循环运输,以充分发挥其运输潜力。这是本着勤俭建国的精神,贯彻增产节约与缓和公路运输紧张状况的有效措施。
  (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该责成主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面地组织计划运输,并且对机关、企业(包括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事业机关、合作社、团体、学校及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商企业等)的货运汽车规定合理的生产指标。机关、企业应该定期报送本单位运力和运量的平衡计划,自备汽车除了优先运送本部门的货物以外,多余的运力应该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调剂安排任务。
  为着适应车属单位的生产和业务需要,对机关、企业货运汽车的生产指标,初期不宜规定过高,还可适当地规定允许变更计划的幅度;对工厂、矿山内部运输车辆、部分担任特殊运输任务的车辆(如勘测队所需车辆等)和特种车辆(如油车、冷藏车等),以及其他一时不宜参加统一计划运输的车辆,可允许其不参加或在一定时期内不参加统一计划运输。
  机关、企业货运汽车运送交通运输部门分配的货物,所得运费归车属机关、企业。应办的各项业务手续由运输部门负责办理,运输部门可酌收合理的手续费。
  参加计划运输的机关、企业货运汽车,如因本部门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调剂使用地区(如由甲地调拨乙地)。但调动前应通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以便调整运力计划。有车的机关、企业运力不足的时候,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在当地统一安排下,尽量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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