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由公安、司法机关负责处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其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有关国家的要求,商谈和签订交换留学生协议;
(三)拟订接受留学生计划和规划;
(四)负责留学生工作的对外谈判和留学生的接受及院校分配;
(五)检查、总结留学生工作,交流工作经验;
(六)处理各有关单位关于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
(七)按照国家接受计划,负责留学生专项经费的拨付与管理,并向财政部统一编报年度决算。
第三十六条 外交部协同国家教育委员会解决留学生工作中涉及方针政策的问题和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交涉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文化部根据接受来华留学生计划,同有关国家签订文化协议,并指导开展留学生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驻外使领馆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就留学生事宜对外谈判;对来华留学生组织考核,审查学生申请材料,推荐录取名单,向派遣方和来华学生介绍我国的有关情况和规定;办理留学生的来华签证;调查了解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教育情况及回国留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内反映。
驻外使领馆有关接受留学生的建议和接受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请示。
第三十九条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留学生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所属院校的留学生教学工作和实习安排,提供接受留学生所需要设施和有关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留学生工作的领导。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牵头、协调,负责外事政策的执行和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