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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八条 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九条 做好教学工作是培养留学生的中心环节。要根据我国的教育制度和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教学。要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对留学生的学习,既要严格要求,也要照顾他们的特点和困难,必要时可增减课程和内容,也可单独开班,力求使他们学到真实本领。

  第十条 不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来华后需学习一年基础汉语,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和中医的本科生,需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基础汉语和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年限之内。
  政治理论课是学习哲学、政治、经济和科学社会主义基础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对于学习其他专业的留学生,作为选修课。中国概况课或专题讲座,留学生自愿参加。
  公共体育课为选修课。

  第十一条 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的,按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发给进修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以授予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相应的学位。为了便于本科毕业生回国后就业,根据派遣国的需要,可在获得工科、医科和农科学士学位的证书上注明,持证者已具备从事工程师、医师或农艺师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 关于留学生使用教材、图书、档案、资料:
  (一)凡提供给本专业中国学生的教科书、讲义、参考资料等,原则上应向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可向图书馆按规定借阅图书、报刊、文献、资料。允许留学生订阅国内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所在学校的学报和《参考消息》。如专业学习需要,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向留学生提供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
  (二)对影印的外国书刊、资料,除在影印发行时注明不准外国人看的机密书刊、资料外,留学生都可以在馆内借阅,但不得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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