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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1957年4月8日)


  目前南方正值春耕,是最易引起山火的季节,东北、内蒙古山火季节亦将到来,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委员会除继续贯彻195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护林防火的紧急指示外,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林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把护林防火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农业生产,统一布置和进行检查。护林防火的指挥机构要及时地恢复与健全起来,群众性的基层护林防火组织,也应加以整顿和健全。划分责任防火区,加强省与省、县与县的联防制度;并加强护林防火宣传工作,组织报纸、有线广播和动员宣传网的力量,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政策法令,教育干部和群众认识护林防火的重要性。根据甘肃省的经验,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护林防火的布告作用很大,各地也可以斟酌采用。
  二、开展以乡为单位、以农业社为基础的森林无火灾运动,是深入发动群众、提高群众觉悟防止森林火灾的有效办法。开展这一运动,必须同群众反复研究,结合生产去进行,并要经常检查,定期评比,对有成绩的及时给予表扬,树立榜样。
  三、严格控制火源,特别是生产性的用火,是防止山火的重要环节。推行这一工作,不能单纯限制群众用火,必须积极地采取措施控制火源。对入山进行副业生产的群众,不可硬性禁止,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切实可行的入山管理制度;对烧荒、烧地格子(烧田埂),放火驱兽,在野外吸烟及上坟烧纸等一切野外用火的情形,在防火紧急期间,必须说服教育群众,最好不烧;如果非烧不可,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严防失火。少数民族地区,在尊重他们的生产和习惯的原则下,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上的困难,逐步地改变和提高某些落后的生产技术,也要做到有效地防火。但要防止那些违犯民族政策强迫命合的做法。
  各地应当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具体情况,订出控制火源的实施办法,切实有效地加以控制。
  四、在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护林防火工作,必须采取如下的措施:
  1.已建立起森林经营机构的地区,应当划分营林区域,健全工作制度,集中力量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2.对林区内部的职工、居民和其它人员应加强组织、教育,建立责任制度,并可以枉自原的条件下,吸收积极分子组成护林队,专门从事护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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