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国务院关于提高菜油、芝麻油、茶油、桐油、木油、柏油和东北、内蒙古豆油销售价格的指示
(1957年3月22日)
一年来,国务院曾经先后提高了油菜籽、芝麻、茶油、桐油、木油、桕油和东北、内蒙古大豆的物购价格。为了使国家经营这些油脂油料不致亏损过大,并使这些油脂油料在产需之间和购销价格之间保持正常的比例关系,特决定,对于凡是已经提高收购价格的油脂油料,都同时提高它们的销售价格。
提高油脂油料销售价格的原则是:(1)芝麻油、茶油和东北、内蒙古的豆油,在产区市场收购价格提高多少金额,销售价格也提高多少金额(只规定提高油料收购价格的地方,应当按照出油率计算油脂提价的金额);在大、中城市销价可以比产区市场适当多提高一点。对于菜油,因为收购价格提高很多,如果销售价格提高的金额同收购价格提高的金额一样,油脂品种之间的比价就不好安排,因此决定菜油的营业税和货物税由现行的15%降为只征收货物税8%,然后销价再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调整。(2)对于工业用油(桐油、木油、柏油),在产区市场采取相应提高的办法调整,即按购价提高金额加上因为提价而相应增加的纳税金额来调整;在销区市场可以比照产区销价平均提高的幅度相应调整。(3)对于油料的销售价格,按照购价提高幅度相应调整。对于油饼的销售价格,按照原来的饼油比价或籽饼比价适当调整。
根据上述原则,决定菜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2.31%;芝麻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8.45%;菜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9.11%;桐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3.58%;木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2.74%;柏油销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2.37%;豆油销售价格在东北、内蒙古平均提高9.63%,其他地区不动,全国平均提高5.23%。经过这样调整以后,全部油脂销售价格,包括没有提价的品种在内,平均提高7.49%。其中食用油平均提高5.93%;工业用油平均提高19.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提价幅度,详见附表。中央掌握市场的具体价格,由粮食部另行下达。没有规定销售价格提高幅度的地区,可以比照本省购价调整的情况或邻省、调入省的销价调整的幅度,作相应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