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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耕畜问题的指示

  耕畜发展方面的这种严重不利的情况,必须引起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重视,迅速加以克服,否则将给农业生产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从而也将给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为此,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首先要根据畜力的需要,来全面安排耕畜。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应该根据全社耕地的多少,农业和副业生产中畜力的需要,以及社员家庭副业和日常生活中畜力的需要,来合理地安排全社所有的耕畜和役畜。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集中经营,喜欢要体强力壮的耕畜,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体强力壮的大型耕畜数量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用体格小力气小的牲畜来补不足,负担一些轻便的劳役。社内用不完的小型役畜,还可以转给社员私有、私养、私用,或几户社员伙有、伙养、伙用,满足社员家庭副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对于畜力的需要。如果还有多余,则允许出卖和淘汰。幼畜必须好好饲育。瘦弱的耕畜,也必须加强饲养管理,恢复体力。在体强力壮的大型役畜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又盲目地排斥体格小力气小的小型役畜,则势必引起畜力严重不足的现象,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有少数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入社的耕畜,作价不够合理,价款也没有按期偿还。这对于发展耕畜也是不利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曾经再三指出这个问题,但是,至今还有不少社存在着这种情况,必须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切实加以解决。
  (二)充足的饲草饲料,是养好牲畜的物质基础。农业生产合作社制定各种农作物的播种计划的时候,应该根据社和社员家庭现有的和计划发展的牲畜数量和种类,算出饲草和饲料的全部需要量,来统一安排饲草和饲料的生产和供应。饲草和饲料缺乏的地区,首先应该尽量利用作物秸杆,推行青贮方法,扩大饲草来源,充分利用田边地埂和废弃土地增产饲草饲料;如果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就应该适当地增种秸杆可作饲草的作物,并且划出一定的土地作为饲料基地,种植高产饲料作物。有荒地的地区,在不破坏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应该提倡开垦种植饲料。山区应该贯彻执行农、林、牧相结合的方针,克服封山育林工作中的盲目机械的偏向,给牲畜留出一定的草山。饲草和粗饲料,只能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自己就地解决。
  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必须统一安排牲畜所必要的精料。有些地区留料标准偏低,应该适当提高。孕畜、种畜和良种的牲畜,应该比一般牲畜多留精料。幼畜应该按成年牲畜标准留料。粮食加工应该适当分散,使副产品能就近供应农村,饲养牲畜。精料确实不能自给的某些经济作物区,国家在粮食统购统销中应该给以必要的适当的调剂。
  (三)改善耕畜的役使和饲养管理工作。在使用耕畜方面,必须把农业增产和保畜这两项要求统一起来,要根据牲畜体力强弱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劳动定额,适当地限制役使时间和劳动强度,使耕畜能够有适当的休息,恢复疲劳;同时,不能因为使用体力弱的耕畜,做的活少,而降低使用者的劳动工分,以防止社员争用强的牲畜、排斥弱畜和小型役畜的现象。在饲养管理方面,应该指定专人饲养,挑选有养畜经验的积极分子作饲养员,改善饲养员的待遇,使他们安心工作。还必须在全体社员中加强爱畜保畜的教育,制定饲养和役使的奖惩制度,提高使用和饲养人员保护耕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规定饲养、使用人员的交接制度,把耕畜的饲养和役使两方面的责任制结合起来,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耕畜。有的合作社所采取的专人负责、使用和饲养合一的办法,可以研究试行。有的合作社将耕畜交给生产队,由队按现在耕畜的体质,论价交给饲养耕畜的社员,养好养坏由他自己负责,犁地多少则由社算给一定的租金,这在社员们同意时,也是可以试行的一种办法。总之,可以容许各合作社在这方面有根据本社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灵活措施的一定自治权,以利发挥社员饲养耕畜的积极性,不宜千篇一律地把办法规定得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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