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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7日)停止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通知
(国发[1985]123号 1985年1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四年以来,由于对汽车进口的计划控制和监督管理不严,以及一:些地区擅自违章进口,出现了大量盲目进口汽车,特别是高级小汽车的严重情况。据海关:总署统计,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八月进口汽车已达三十四万一千辆,其中小轿车八万八千辆,还有不少汽车将陆续到货。这既消耗了国家大量外汇,又冲击了国内的汽车工业,特别是大量进口高级小轿车,已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迅速扭转这种状况。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国家物资局预测,到今年底,物资局将积存进口汽车九万辆,各地积存约四万辆;今年已批准进口,将于明年到货汽车约十五万辆;国内生产四十二万辆。这样,明年共约有汽车七十万辆,可以满足明年国内的需要。因此,除对外已有合同或长期协议以及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车型以外,一九八六年原则上不再批准进口汽车。从现在起,到一九八七年两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和企业单位,除经国务院特殊批准者外,一律禁止进口高级小轿车、高级吉普车、高级旅游车和普通小轿车。
  二、从一九八六年起,不论外汇来源,不分进口渠道和方式,所有汽车进口一律纳入国家经委组织制订的集中报批方案。使用国家外汇进口汽车,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提出方案;使用记账外汇进口汽车,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提出方案;合资经营项目、边境贸易、对台贸易、换货贸易进口汽车,由经贸部提出方案;其他方面进口汽车,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方案。在以上方案的基础上,由国家经委综合、汇编集中报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经委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执行。经贸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下达的集中报批方案发放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三、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汽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批准数量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一百辆(广东、福建不得超过二百辆),并抄报国家经委备案。捐赠车辆只限接受单位使用。接受单位凭批准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直接用于生产、科研,教育、医药卫生的载重汽车(不包括工具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免征关税、增值税和调节税,其他汽车一律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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