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5]127号 1985年10月25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八十九条第十七款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
四条和第
十条,现将关于报送国务院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国务院任命的行政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人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升级奖励,须报国务院审批;给予国务院任命的行政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和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国务院审批。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二、给予国务院任命的行政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记功、记大功奖励,须报国务院备案。
给予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升级奖励,须报国务院备案。
给予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行政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行政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并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行政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三、报送国务院审批的行政人员的奖励,须有报告材料,先进事迹综合材料,奖励登记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行政人员的纪律处分,须有处分决定(包括简历、错误事实、危害程度、错误性质和处理意见等),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其对处分结论的意见。报告一式二十份,并注明“审批”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