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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

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
(1957年3月2日)


  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各地正在贯彻,工作有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还有不少地区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制止,并且有些地区还日趋严重。外流人数最多的有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广西等省,多数是流往西北和东北的工业建设基地,一部分流入邻近灾区的大城市。在外流的人员中,多数是青壮年,而且有乡、社干部和党团员,致使当地农业生产的开展和农业社的巩固受到严重影响,使流入地区的社会秩序发生了某些混乱,给他们增加了工作上的困难;同时也给少数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造成了潜逃外地、混入厂矿的空隙。
  目前春季已经到来,春耕生产即将开始,如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制止农民盲目外流,农业生产势将受到更大的损失,工作则更加被动。鉴于这种情况,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再次指示各地引起重视。为了切实做好这一工作,除应继续贯彻国务院1956年12月30日发布的指示外,目前应着重做好下述几项工作:
  一、结合当前的春耕生产或灾区的生产救灾等中心工作,对农民盲目外流的情况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并应通过各种会议、活动,宣传防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政策,向农民说明今年基建任务缩减,各地无法安置的情况,如果盲目外出,不仅使个人生活招致困难,并且也会妨碍即将开始的农业生产,减少下半年的收入。对所有准备外出和思想不够安定的农民应反复地、耐心地加以劝阻,如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要负责解决,把他们稳定在农村。
  二、在外出农民流经较多的交通中心(如徐州、郑州、西安、天津等地),应设立劝阻站。由当地政府、鈇道部门和流出地区政府共同抽派干部,负责劝阻和及时遣送外流农民回乡。
  三、在农民流入较多的城市,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外流农民的处理和遣送工作。除少数确实已投靠亲友或已就业安家的可以留居当地外,其余流落外地的农民应一律遣返原籍。外流农民较多地区,应派遣干部,携带旅费,前往接领。
  四、对遣送返乡的灾民和农民,应予以妥善的安置,对其中生活有困难的,应予以适当的救济。对劳动力和骨干分子外流过多,组织已经涣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县、乡人民委员会应派出干部协助整顿,迅速做好春耕准备,使返乡的农民立即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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