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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失效]

  对青饲料的安排:(1)应当发动合作社社员和个体农民充分利用和广为收集当地现有的青饲料。(2)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大量发展水浮莲、牛皮菜等高产量的青饲料作物的生产。(3)在青饲料不足的地区,合作社应当根据社员养猪的需要,给社员留出必要数量的饲料用地,增产青饲料。
  长江以南的各省、北方的山区和其它地广人稀的地区青饲料比较丰富,应当大量养猪。
  二、必须认真改正价格政策和收购制度中一切妨碍生猪生产发展的缺点和错误,使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收购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刺激生猪生产的应有作用。根据农业合作化以后生猪生产已经发生变化、养猪成本已经提高的新情况,国家决定对生猪的收购价格,在全国范围内作较大幅度的提高;由于1956年上半年各地收购价格有的已经提高,有的还未上提,各地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有的少提有的多提(各省提价的具体幅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但是,所有地区都应当使提高后的收购价格能够确实保证农民养一头肥猪,必须有一定的利润,以刺激生猪的发展。同时,国家决定缩小地区之间的收购差价,交通不便地区生猪外运的费用,在地区差价缩小以后由国家负担一部分。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决定把农村、城市的销售价格略予提高,并把屠宰税予以降低,以便于合理地安排价格,有利于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为了彻底克服收购工作中的压级压价的恶劣现象,国家商业部门应当规定验收生猪品质标准的公差,奖励验级准确,惩罚压级压价,提高收购人员的验收技术,加强对收购人员的政治教育,认真培养同群众商量办事、听取群众批评的优良作风。农民出售的肥猪,由食品公司统一收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今后收购的肥猪,每头给养猪农民留肉8斤到15斤,发给一年有效的证明,凭证供应。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生猪生产的发展,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安排。为着贯彻执行私有、私养、公助的方针,合作社应当帮助社员做好养猪规划,安排猪的饲料,收购猪的粪肥,并且留出时间,给以便利,使社员能够进行生猪的饲养。供应饲料和收购猪粪的价格,应当合理地兼顾社员的个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应当根据社内社外发展生猪的生产计划,按此例地饲养公猪和母猪,繁殖仔猪。在认真执行生猪私养为主的方针的同时,有条件养猪的合作社应当适当地进行集体养猪。
  四、全国的国营农场应当积极地发展养猪生产,逐步地建立大量养猪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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