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
(国家档案局制定 1957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1956年4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建立和健全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是国家机关中一项专门工作,是进行机关工作和科学研究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部队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文书工作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都应该重视这一项工作。
第三条 机关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只有处理完毕并由文书处理部门立成案卷以后才能向机关档案室归档。
第四条 国家对机关档案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保护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并且进行科学的整理,使档案便于本机关当前的和国家长远的利用。
第五条 机关档案室的任务:
(一)接收、整理、保管和统计档案材料;
(二)负责鉴定和销毁档案材料的具体工作;
(三)管理档案材料的借出和阅览,并主动地组织利用档案材料;
(四)按照规定把档案材料移交给中央的或者地方的国家档案馆;
(五)其它属于档案工作的事项。
第六条 机关档案室整理、保管、鉴定和销毁档案材料,必须以全宗(一个机关在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为单位进行。
第二章 文书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七条 承办人应该把办理完毕的文件,及时地交给文书立卷人员立卷;立卷人员接到文件以后,应该及时地归入案卷。
第八条 立卷应该根据案卷类目进行;暂无案卷类目的,应该根据文件之间的联系和重要程度,灵活运用文件的名称、问题、时间、地区、收发文机关、作者等特征进行。
案卷类目的编制方法如下:
(一)案卷类目的编制工作可以在上年底或本年初进行;
(二)案卷类目可以由机关的所有立卷单位共同编制一个,也可以分别单独编制;
(三)在编制案卷类目的时候,应该根据本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和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拟制条款,条款力求具体、明确并符合立卷的要求;
(四)案卷类目由条款组成,必要的时候,案卷类目的条款还可以按照工作性质或者组织机构分类;
(五)案卷类目的类及其条款,应该根据重要程度和相互间的联系进行排列,并需编上顺序号;
(六)案卷类目只限当年有效,第二年需要重新审查、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文件和电报,应该按照机密程度分为普通文书(一般文件、密件和一般电报)和绝密文书(绝密文件和绝密电报)两种分别立卷。
第十条 机关收到的一个文件有数份,并且分这几个部门的时候,由主管部门立卷;综合性的文件由秘书部门或者综合性的部门立卷;机关内各个部门的互送文件,由制成部门立卷;以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承办部门立卷;机关内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部门立卷;会办文件的原本和草稿由主办机关立卷,原本的抄本由会同办理的机关立卷;某机关拟办而以其它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件,原本由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原本的抄本由拟稿机关立卷;领导人因为兼任其它机关的职务而产生的文件应该归还兼职机关立卷。
第十一条 跨年度的文件放在结案的一年,年度计划总结、报表、预决算等类文件放在针对的一年,长远计划放在针对的头一年,二年以上的总结、报告、报表等类文件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回顾和纪念性的文件放在写成的一年,法规性的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