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
(1957年2月15日)


  关于全国生猪购销价格的调整方案,经生猪专业会议讨论后,中央和国务院已批准。为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调价前的准备工作,现将这次调价的要点通知如下:
  一、生猪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3.89%。各省调高幅度基本上同意省委所提的意见,仅个别省、直辖市有修正。
  二、猪肉零售价格:城市和乡村一般均作适当提高。全国平均提高8.42%,北京每斤提高5分,天津、上海提高5分5厘,其他城镇由各省根据生猪收购价格及税率的调整情况,并根据以省为单位、经营内销生猪部分稍为有利的原则,在每斤提高3分到了分的范围内加以调整。猪肉批发价格也相应提高。
  三、由于猪的屠宰税率已改为8%,今后不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原来屠宰税、营业税分征的城市,应在零售部门原有费用及利润不变的原则下,将免征营业税部分,在此次调价时,相应地提高猪肉的批发价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