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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提出申请,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申请材料包括:(一)金融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发展概况、银行卡业务发展现状,开办助农取款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工作思路等;(三)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实施细则;(四)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样本;(五)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优先考虑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助农取款收单业务。
  六、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收单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并核验真实后,应对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并拍照留存,必要时还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在对商户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后确定服务点。服务点确定后,收单机构应上门为服务点安装受理终端,严禁未进行服务点入网审核提前安装受理终端。
  七、助农取款服务点重点考虑以下类型:(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邮政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
  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由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乡镇和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3个。对于规模较小、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八、收单机构要与服务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在协议中,应就现金来源、差错处理、客户纠纷处理、风险防范等进行约定。收单机构可为同时满足银行卡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要求的服务点开通消费交易,但应严格要求服务点使用真实交易类型上送交易,不得将消费交易和助农取款交易互相套用。收单机构可根据服务点资信状况和风险情况采取免除机具押金、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等措施,调动服务点业务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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