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2号 2007年12月13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