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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1栏中的“上期结转”,填写本年度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年度第30栏的“未审结”中填写的数值相同。
二、2栏中的“总件数”,是指本统计年度共收到财政行政复议申请的总数。
三、5栏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符合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案件数等。
四、7栏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数,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
五、11栏中的“其他”,包括:(1)除8-10栏以外的被申请人;(2)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被申请人的;等等。
六、12栏中的“行政处罚”,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第 (一)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七、13栏中的“行政处理”,填写不服财政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以及责令改正、调整账目、追回款项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八、14栏中的“行政许可”,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第 (三)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
六条第(八)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九、15栏中的“行政征收”,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第 (七)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十、16栏中的“行政不作为”,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第(八)、(九)、(十)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其他不作为的案件数。
十一、17栏中的“其他”,填写除第12-16栏所列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12-16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十二、18栏中的“总计”,填写本年度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
十三、第19-24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数。
十四、25栏中的“调解”,填写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
十五、26-28栏内,填写以终止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其中第26栏(和解协议)内,填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的案件数;第27栏(自愿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28栏(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