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财政部、财法[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准确地掌握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研究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进一步推动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 77号)的规定,我部决定修改、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财政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每年统计一次,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市(地)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条法司。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并于翌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三、省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报送每年度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