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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修改)

  9.4检查、试验和运行状态的显示
  9.4.1核电厂各物项的试验和检查状态,必须通过使用标记、打印、标签、签条、工艺卡、检查记录、实体位置或其他合适的方法予以标识,指明经过试验和检查的物项是否可验收或列为不符合项。必须在物项的整个制造、安装和运行中按需要保持检查和试验状态的标识,以保证只能使用、安装或运行已通过了所要求的检查和试验的物项。
  9.4.2必须制定一些措施,以显示核电厂系统和部件的运行状态,例如在阀门和开关上挂标示牌,以防止误操作。
  10 对不符合项的控制
  10.1概述
  必须制定一些措施,控制不满足要求的物项,以防止误用或误装。为了保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物项的控制,在实际可行时必须用标记、标签或实体分隔的方法来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物项。必须为不符合要求的物项或带有缺陷的物项制定控制下一步工序、交货或安装的措施,形成文件并予以实施。
  10.2对不符合项的审查和处理
  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物项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不加修改地接受、拒收、修理或返工。必须规定对不符合项进行审查的责任和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理的权限。对已经接受的不符合要求(包括偏离采购要求)的物项,必须通知采购人员,必要时,向指定的机构报告。对已接受的变更,放弃要求或偏差的说明都必须形成文件,以指明不符合要求的物项“竣工”状态。必须按合适的程序,对经修理和返工的物项重新进行检查。
  11 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必须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鉴别和纠正有损于质量的情况,例如故障、失灵、缺陷、偏差、有缺陷或不正确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其他方面的不符合项。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大纲必须对查明起因采取纠正措施作出规定,以防止其再次出现。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必须用文件阐明其鉴别、起因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向有关各级的管理部门报告。
  12 记录
  12.1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
  必须在质量保证大纲管理中编写足够使用的质量保证记录。记录中必须有质量的客观证据,包括审查、检查、试验、监查、工作执行情况的监视、材料分析等的结果;电厂运行日志以及与质量密切相关的资料,例如人员的考核、程序和设备的鉴定资料、需作的修理和其他有关的文件。所有质量保证记录都必须字迹清楚、完整、并与所记述的物项或服务相对应。
  12.2质量保证记录的收集、贮存和保管
  12.2.1必须按书面程序和细则建立并执行质量保证记录制度。该制度必须能保存足够的记录,以便提供影响质量的活动的证据和说明物项运行前状况的基准数据,必须为记录的鉴别、收集、编入索引、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置作出规定。记录的贮存方式必须便于检索,并将记录保存在适当的环境中,以尽量减少变质或损坏和防止丢失。
  12.2.2必须以文件的形式对质量保证记录、有关的试验材料和样品的保存时间做出规定。正确地标明核电厂物项“竣工”状态的记录,必须在该物项从制造直到贮存、安装及运行的有效寿期内,由营运单位或由其指定的部门保存。对于不需要全寿期保存的记录,必须根据该记录的类别规定相应的保存时间。必须根据书面程序处置记录(1.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F0402。)。
  13 监查
  13.1概述
  必须采取措施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及其有效性。必须根据需要执行有计划的、有文件规定的内部及外部监查制度,以验证是否符合质量保证大纲的各个方面,并确定大纲的有效性。监查必须根据书面程序和监查项目表(提问单)进行。负责监查的单位必须选择和指定合格的监查人员。参加监查的人员必须是对所监查的活动不负任何直接责任的。在内部监查时,对被监查的活动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不得参与挑选监查小组人员的工作。监查人员必须用文件给出监查结果,必须由对被监查的领域负责的机构对监查中所发现的缺陷进行审核和纠正。必须采取后续行动,以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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