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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修改)

  5.4设计变更
  必须制定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的程序,并形成文件。必须仔细地考虑变更所产生的技术方面的影响,所要求采取的措施要用文件记载。对这些变更必须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的设计控制措施。除非专门指定其他单位,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审核和批准原设计文件的同一小组或单位审核和批准。在指定其他单位时,必须根据其是否已掌握有关的背景材料,是否已证明能胜任有关的具体设计领域的工作,以及是否足够了解原设计的要求及意图等条件来确定。必须把有关变更资料及时发送到所有有关人员和单位。
  6 采购控制
  6.1概述
  6.1.1必须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在采购物项和服务的文件中包括了或引用了国家核安全部门有关的要求、设计基准、标准、技术规格书以及为保证质量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6.1.2为保证质量,采购要求必须包括(但根据情况不仅限于)下列方面:
  (1)供方承担的工作范围的说明;
  (2)根据条例、规范、标准、程序、细则及技术规格书等文件(包括其修订版)对物项或服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3)试验、检查和验收要求以及任何有关这些活动的专用细则和要求;
  (4)当需要到源地进行检查和监查时,为此目的而进入供方设施、查阅记录的规定;
  (5)确定适用于物项或劳务采购的质量保证要求和质量保证大纲条款。并不要求所有的供方都要有符合本规定所有条款的质量保证大纲,但采购文件必须根据需要的程度,要求承包者或分包者提出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质量保证大纲;
  (6)确定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编写并提交买方审核或认可的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检查和试验记录以及其他质量保证记录;
  (7)有控制地分发、保存、维护和处置质量保证记录的规定;
  (8)对处理不符合项进行报告和批准的要求;
  (9)把有关的采购文件的要求扩展到下一层次分包者和供方的规定,包括买方便于进入设施和查阅记录的规定;
  (10)提交文件限期的规定。
  6.2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6.2.1必须将被评价的供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物项或服务的能力作为选择供方的基本依据。
  6.2.2根据情况,对供方的评价包括:
  (1)供用能表明供方以往类似采购活动质量的资料;
  (2)使用供方新近的可供客观评价的、成文的、定性或定量的质量保证记录;
  (3)到源地评价供方的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4)利用抽查产品进行评价。
  6.3对所购物项和服务的控制
  6.3.1必须对所购物项和服务进行控制,以保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控制包括由承包者提供质量客观证据、对供方进行源地检查和监查以及物项和服务的交货检验等措施;
  6.3.2如有必要,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地点,对规定的材料样品保存一段规定的时间并加以控制,以便提供做为进一步检验的手段。
  6.3.3证明所购物项和服务(包括用于核电厂运行、换料和维修的备件和更换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字证据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前送到核电厂现场。这个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该物项和服务满足所有的要求。文字证据可以采用注明该物项或服务己满足各项要求的合格证书形式,但必须能够证明这些证书的真实性。
  7 物项控制
  7.1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和控制
  7.1.1必须按照制造、装配、安装和使用要求,制定标识和控制物项(包括部分加工的组件)的措施。根据要求,通过把批号、零件号、系列号或其他适用的标识方法直接标识在物项上或记载在可以追查到物项的记录上,以保证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安装以及使用期间保持标识。标识和控制物项所需要的文件,必须在整个建造过程中都能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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