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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供农业专用的土地面积、主要作物品种及产量;
  (2)牧场专用的土地面积及畜、奶产量;
  (3)商业、居住及游乐专用的场地面积及其使用特征;
  (4)用于商业养殖及娱乐性捕捞的水体,包括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及产量;
  (5)用于商业目的(包括航运、公用供水或游乐)的水体;
  (6)野生生物赖以生存的水体和土地;
  (7)食物链受放射性污染的直接及间接途径。
  必须特别注意查清那些对确定食物链输运有重要作用的特征。
  5.6 环境的放射性本底
  在核电厂调试以前.必须进行周围地区的环境放射性本底测量。

  名词解释

  在核电厂安全规定中下列名词术语的含义为:
  运行状态
  正常运行或预计运行事件两类状态的统称。
  正常运行
  核电厂在规定运行限值和条件范围内的运行,包括停堆状态、功率运行、停堆过程、启动、维护、试验和换料。
  预计运行事件
  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预计可能出现一次或数次的偏离正常运行的各种运行过程;由于设计中已采取相应措施,这类事件不致于引起安全重要物项的严重损坏,也不致导致事故工况。

  事故(事故状态)
  事故工况和严重事故两类状态的统称。
  事故工况
  以偏离运行状态的形式出现的事故,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由恰当设计的设施限制在可接受限值以内,严重事故不在其列。
  设计基准事故
  核电厂按确定的设计准则在设计中采取了针对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况。
  严重事故
  严重性超过事故工况的核电厂状态,包括造成堆芯严重损坏的状态。
  事故处理
  为使核电厂恢复到受控安全状态并减轻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一系列阶段性行动,行动阶段的顺序如下:
  (1)事故序列在发展中,但尚未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阶段;
  (2)发生严重事故,但堆芯尚未损坏的阶段:
  (3)堆芯损坏后的阶段。
  上述八个术语相互间的关系参见附图l。
  核安全(安全))
  完成正确的运行工况、事故预防或缓解事故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安全系统
  安全上重要的系统,用于保证反应堆安全停堆、从堆芯排出余热或限制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的后果。
  保护系统
  有各种电器件、机械器件和线路(从传感器到执行机构的输入端)组成的产生与保护功能相联系的信号系统。
  安全执行系统
  由保护系统触发用以完成必需的安全动作的设备组合。
  安全系统辅助设施
  为保护系统和安全执行系统提供所需的冷却、润滑和能源等服务的设备组合。
  上述五个术语相互间的关系参见附图2。
  可接受限值
  国家核安全部门认可的限值。
  能动部件
  依靠触发、机械运动或动力源等外部输入而行使功能,因而能以主动态影响系统的工作过程的部件(参见“非能动部件”)。
  调试
  核电厂已安装的部件和系统投入运行并进行性能验证,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性能标准的过程。调试由反应堆装载燃料前和反应堆进入临界、链式裂变反应在持续进行中两种条件下的试验组成。
  附图1和附图2(略)
  共因故障
  由特定的单一事件或起因导致若干装置或部件功能失效的故障。
  建造
  包括核电厂的部件制造、组装、土建施工、部件和设备的安装及有关联的试验在内的过程。
  退役
  核电厂最终退出运行的过程。
  设计
  制定核电厂及其组成部分的方案和详细图纸,进行支持性计算并制订技术规格书的过程及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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