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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必须审查厂址区域(包括与核电厂有关的设施)内贮存、加工、运输或处理有毒、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防这些物质在正常工况或事故工况下一旦逸出时会对安全产生有害影响。这些审查还必须包括可能产生任何类型飞射物而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设施。如果这些影响能使放射后果的总风险增加到不能接受的程度而且在工程技术上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时,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
  4.16 基土性能
  4.16.1 基土可能由于传输超过核电厂构筑物设计限值的地面运动,或由于下沉或滑动,使核电厂构筑物所受的应力超过设计限值而影响安全。必须调查基土的土工特征,并必须评价厂址的设计基准基土剖面图。
  4.16.2 必须评定基土在静态和地震荷载下的稳定性。

5 影响核电厂对其所在区域产生影响的厂址特征

  5.1 放射性物质的大气弥散
  5.1.1 必须进行厂址区域的气象描述,包括基本气象要素和现象,如风速、风向、气温、降水量、湿度、大气稳定度参数和持续逆温。
  5.1.2 必须在厂址或厂址附近完成在适当高度和地点观测并记录主要气象要素的气象观测计划。厂址的评价必须包括至少一整年的观测资料和可从其他的来源得到的任何其他现有资料。
  5.1.3 必须基于区域调查资料,采用恰当的模型以评定放射性释放物的大气弥散。
  5.1.4 该模型的范围必须包括任何可能影响大气弥散的厂址和区域的异常地形特征及核电厂特征。
  5.2 放射性物质的地表水弥散 
  5.2.1 必须描述厂址区域的地表水文特征,其内容包括天然水体和人工水体的主要特征、主要挡水构筑物、取水口的位置和区域内用水的资料。
  5.2.2 必须按需要完成地表水文调查和测量计划,以确定水体的稀释和弥散特征、沉积物和生物群的再浓集能力,以及放射性核素在水域内转移机制和照射途径。
  5.2.3 必须采用所收集的资料和数据,以恰当的模型评价地表水污染对居民的可能影响。
  5.3 放射性物质的地下水弥散
  5.3.1 必须描述厂址区域的地下水文条件,其内容包括含水构造的主要特征、与地表水的相互作用和区域内地下水利用的资料。
  5.3.2 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调查计划,以便按需要评定放射性核素在水文地质单元内的移动。这些调查可包括核素在土壤中的迁移和滞留特征、蓄水层的稀释和弥散特征,以及为确定放射性核素的移动可能需要的地下物质的物理和物理化学性质。
  5.3.3 必须采用所收集的资料和数据,以恰当的模型评价地下水污染对居民的可能影响。
  5.4 人口分布
  5.4.1 必须收集厂址区域内的人口分布情况。
  5.4.2 必须收集厂址区域现有的和规划的包括临时的及常住的人口分布资料,而且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应继续收集新资料。收集资料区域的大小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必须特别注意核电厂紧邻地区的人口分布、这一区域的人口稠密区和人口中心以及特殊设施如医院、监狱等。
  5.4.3 必须采用厂址区域的最新人口调查资料或由最新人口调查数据资料而推断的资料估算出人口分布情况。在没有可靠数据资料时,必须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
  5.4.4 必须分析人口调查数据,以提出按离核电厂的距离和方向来表示的人口分布资料。
  5.5 土地和水的利用
  为了判断拟建核电厂对厂址区域的影响,特别是为了制定应急计划,必须说明土地和水的利用情况。其调查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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