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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4.8.2 基土液化的评价必须包括采用公认的基土勘察和分析的方法,并留有安全裕度,以补偿在确定基土特性和计算方法上的不确定性。
  4.8.3 如果存在不能接受的基土液化的可能性,而在工程技术上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合适。

  4.9 龙卷风
  4.9.1 对在厂址区域出现龙卷风的可能性必须作出评价。如果该地区曾经出现过龙卷风,则必须收集详细的历史资料。
  4.9.2 如果该区域的历史资料不够充分,则应从具有类似气候特征又有龙卷风统计资料的其他区域收集资料予以补充。
  4.9.3 必须确定有关龙卷风的设计基准,并采用例如旋转风速、平移风速、最大旋转风速半径、风压差和风压变化速率等表示。
  4.9.4 在确定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由设计基准龙卷风卷起的飞射物的影响。
  4.10 热带气旋
  4.10.1 必须对厂址区域出现热带气旋的可能性作出评价。
  4.10.2 在评价中若证明在厂址区域有出现热带气旋的可能性,则必须收集有关资料。必须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适当的物理模型,确定厂址有关热带气旋的设计基准。
  4.10.3 有关热带气旋的设计基准应包括极端风速、风压和降水量等因素。
  4.10.4 在确定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由设计基准热带气旋卷起的飞射物的影响。
  4.11 其他重要自然现象和极端条件
  必须收集和评价对核电厂安全可能产生有害影响的有关现象的历史资料,如火山活动、大风、沙暴、暴雨、泥石流、降雪、冰冻、冰雹及地下潜冰等。如果肯定存在上述可能性,则必须确定有关这些事件的1设计基准。
  4.12 飞机坠毁
  4.12.1 必须评价飞机在厂址上坠毁的可能性,并在评价时尽可能地考虑未来空中运输和飞机的特性。
  4.12.2 如果通过评价表明存在着飞机在厂址上坠毁从而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可能性时,则必须对它的风险作出评价。
  4.12.3 如果研究表明这种风险是不能接受的,而且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
  4.12.4 有关飞机坠毁事件的设计基准必须包括撞击、着火和爆炸在内。
  4.13 化学品爆炸
  4.13.1 必须查明厂址区域有无可能导致猛烈爆炸或产生爆燃气团的化学品的装卸、加工、运输和贮存等活动。
  4.13.2 对位于上述活动区域附近的厂址,如果这些活动可能导致辐射后果的总风险增加到不能接受的程度,而且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时,则必须认为这样的厂址是不合适的。
  4.13.3 有关化学品爆炸事件的设计基准,必须在考虑距离效应后以超压表示。
  4.14 影响堆芯长期排热的厂址参数
  4.14.1 在进行堆芯长期排热的方案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厂址参数:
  (1)干球和湿球空气温度;
  (2)与安全有关的冷却水源的可用流量、最低水位及最低水位的持续时间,并应考虑挡水构筑物遭破坏的可能性。
  4.14.2 必须一一查明那些会使堆芯长期排热所需的系统丧失功能的可能的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例如河流阻塞或改道、水库放空、水库或冷却塔因冻结或结冰而阻塞、船只碰撞、油料溢出及起火等。如果不能将发生这类事件的概率及其后果减少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则在确定核电厂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这些事件。
  4.14.3 如果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保证应急堆芯冷却和堆芯长期排热的最小供水量,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
  4.15 其他重要的人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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