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厂址进行全面评价之后,如果证明无法采用适当的措施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适合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
3.5.3 考虑到对公众的潜在辐射后果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以及可能妨碍执行应急计划的任何外部事件的影响,必须在推荐厂址的周围建立外围地带。在核电厂开始建造前,必须确定在核电厂运行前在外围地带不存在妨碍制定应急计划的根本问题。为了恰当地执行这个要求:
(1)必须采用合适的特定厂址参数对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合理地作出评价;
(2)必须评价应急计划的可行性,评价时要考虑下述与厂址有关的因素:
(a)人口密度和分布、离人口中心的距离、在紧急事件中难以隐蔽或撤离的居民组(例如在医院或监狱内的人员或放牧人群)以及在核电厂预计寿期内上述各项的变化;
(b)特殊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山地地形、河流、当地的运输和通讯网络的能力;
(c)外围地带和区域的经济、工业、农业、生态和环境特征(在事故后的中、长期内快速评价有关放射性物质的沉降)。
4 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评价
4.1 由于降水和其他原因引起的洪水
4.1.1 必须评价厂址所在区域因降水、高水位、高潮位引起的并影响核电厂安全的洪水泛滥的可能性。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必须收集并鉴别包括水文和气象历史数据资料在内的全部有关数据资料。
4.1.2 考虑到上述数据资料在数量及准确性方面的局限性、积累这些数据资料的历史时间的长短以及所有已知的该区域有关特征的历史变化等因素,必须建立合适的气象和水文模型。并根据此模型确定设计基准洪水。
4.1.3 设计基准洪水必须包括水位(包括波高)、洪水持续时间及其流态。
4.1.4 对沿海厂址及类似厂址,必须审查因高潮位、风对水体的影响及波浪作用的综合因素引起洪水泛滥的可能性,并必须确定有关洪水的设计基准。
4.2 因地震引起的波浪
4.2.1 必须评价厂址所在区域是否存在影响核电厂安全的海啸或湖涌的可能性。
4.2.2 如果存在上述可能性,就必须收集厂址所在的沿岸区域产生海啸或湖涌的历史资料,并且必须鉴别其可靠性及其与厂址的关系。
4.2.3 必须根据可收集的厂址所在区域的历史资料,并与对此自然现象作过仔细研究的类似区域比较,估算出厂址所在区域的海啸或湖涌的高度、发生频率及大小,并必须根据这些结果,同时考虑因厂址沿岸的地形而使这些自然现象放大的因素,确定设计基准海啸或湖涌。
4.2.4 必须根据已知的地震记录资料及地震构造特性,评价由区域的离岸地震活动引起海啸或湖涌的可能性。
4.2.5 有关海啸或湖涌的设计基准应包括对厂址可能产生物理效应的水位下降和爬高,并且必须根据上述资料确定海啸或湖涌的设计基准。
4.3 因挡水构筑物受破坏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
4.3.1 必须分析上游挡水构筑物的资料,以确定当上游一个或几个挡水构筑物在满库容情况下遭到破坏时,核电厂能否经受住该事件所产生的影响。
4.3.2 如果核电厂能够安全地经受住上游一个或几个挡水构筑物的巨大破坏所产生的全部影响,则不需要对该挡水构筑物作进一步的审查。
4.3.3 如果对核电厂所作的初步审查表明该核电厂不能安全地经受上游挡水构筑物的巨大破坏的全部影响,就必须改变核电厂的有关设计基准,以使核电厂能安全地经受住这些影响;否则必须采用与上述确定核电厂设计基准相同的方法来分析上游的这些挡水构筑物,以证明这些挡水构筑物能够经受住相应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