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2.2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
  国家核安全部门有责任独立、全面地进行厂址的评审工作,以便确定拟建的核电厂可否在该厂址上建造和安全运行。

3 厂址选择准则


  从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电厂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同时对于核电厂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在评价一个厂址是否适于建造核电厂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某个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
  (2)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
  3.1 总准则
  3.1.1 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厂址特征。必须调查运行状态和事故状态下可能受辐射后果影响的区域的环境特征。对所有这些特征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予以观察和监控。
  3.1.2 必须根据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及各种现象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推荐的核电厂厂址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3.1.3 必须评价核电厂所在区域内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其预计寿期内可预见的演变,并在核电厂整个寿期内也必须监控这些因素,特别是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分布特征。如有必要,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总的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
  3.1.4 必须对推荐的厂址和核电厂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其设计基准外部事件。必须选择所有与重大的辐射风险有关的外部事件作为考虑事项,并确定其设计基准。由外部事件引起的辐射风险不应超过由内部事故所引起的辐射风险。
  3.1.5 必须确定用于核电厂设计的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对于一个外部事件(或事件的组合)来说,核电厂设计基准参数值的选择,应保证在发生设计基准事件时或之后能使与该事件(或事件组合)相关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保持其完整性,并且仍不丧失其功能。
  3.1.6 对厂址全面评价后,如果证明所推荐的措施不能对设计基准外部事件所带来的破坏提供充分的保护,则必须认为在该厂址上不适合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

  3.1.7 在确定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时,应考虑它们与周围条件(例如水文、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的组合。同时还应考虑反应堆的运行状态。
  3.1.8 必须评价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并将其写入供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的申请文件中。这些设计基准必须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始核电厂的有关部分的建造。如果对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仍有争议,而又不能在实际上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因而认定该厂址是不合适的,则必须在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以后,才能动工建造核电厂。
  3.1.9 调查和研究的结果必须形成详尽的文件,以供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独立审查。
  3.1.10 在分析所选厂址是否合适时,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等问题。
  3.1.11 应考虑放射性排出流与非放射性排出流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可能性。例如热或化学物质与放射性物质在液态排出流中的相互作用。
  3.1.12 对每个推荐的厂址,还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在区域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土地和水的利用情况以及该区域其他放射性释放物所产生的辐射影响等有关因素,以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居民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
  3.1.13 应尽可能在厂址选择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就确定该厂址总的装机容量。如果需要将核电总装机容量提高到高于原先批准的水平时,必须对该厂址的适合性进行重新评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