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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修改)


  9.9安全壳的排热
  反应堆安全壳必须具有排出热量的能力,安全壳排热系统的安全功能是在发生高能流体的任何释放事故后,降低壳内的压力和温度,使之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为安全壳设置的排热系统,必须按单一故障准则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多样性和多重性。

  9.10安全壳内气体的净化
  必须设置用以控制可能释放到反应堆安全壳内的裂变产物、氢、氧和其他物质的系统,借以:
  (1)降低事故工况期间可能释放到环境的裂变产物的数量;
  (2)控制事故工况期间安全壳内气体中的氢或氧和其他物质的浓度,以防止可能危及安全壳完整性的爆炸或爆燃。
  安全壳内气体净化系统的部件和设施,必须按单一故障准则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多样性和多重性。

  9.11覆盖层和涂层
  为了保证安全壳系统内构筑物和部件的覆盖层和涂层的安全功能,并尽量降低其他安全功能在其劣化时所受到的影响,对覆盖层和涂层的材料必须审慎地进行选择,对其施工的方法必须作出专门规定。

  10 辐射防护(1.进一步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09。)

  10.1原则
  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任何可避免的照射,并降低一切不可避免的照射,使之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设计中必须采用下述办法:
  (1)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采用适当的布置方式,并设置屏蔽;
  (2)核电厂和设备设计中贯彻减少辐射区内人员活动和厂区人员遭受污染的可能性的要求;
  (3)放射性废物在厂内的处置或发往厂外的过程中,采用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处理放射性物质;
  (4)采取措施,降低厂内所产生的散布于厂内或释放到环境的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浓度。
  必须充分考虑到人员停留区域内辐射水平以及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随时间递增的因素。

  10.2辐射防护的设计
  核电厂的设计中必须贯彻厂内外的辐射照射在运行状态下限制于规定限值和事故工况下限制于可接受限值以内的要求。设计中还必须贯彻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核电厂的设计和布置中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以尽量减少来自各种放射源的照射和污染;这类措施必须包括在维护和检查期间降低辐射照射、屏蔽直接照射、采用技术规格适当的材料降低腐蚀产物的活度、监测手段、核电厂出入口的控制、按辐射和污染程度分区及合适的去污设施等方面的系统和部件的恰当设计。
  屏蔽设计必须符合操作区的辐射水平不超过规定限值,并有利于在维护中降低维护人员所受的辐射照射。屏蔽设计中还必须贯彻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核电厂的布置必须符合下述要求:辐射区和污染区的出入要有控制措施,厂内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人员流动所引起的污染减少至最低限度。核电厂的布置要为高效率的运行、检查、维护和部件的更换创造条件,以尽量减少辐射照射。
  必须为人员和设备提供合适的去污设施,并为处理去污活动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采取适当措施。

  10.3辐射监测设备
  必须配置用于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中(并视实际可能在严重事故期间)进行充分辐射防护监督的设备。其具体要求如下:
  (1)在运行人员常驻之处以及在正常运行或预计运行事件中,由于辐射水平的变化需在一定时间内限制进入的场所,设置固定式剂量率仪表对当地的辐射剂量率进行监测;此外,必须在适当的地点安装固定式剂量率仪表,用以指示事故工况和严重事故下总的辐射水平;这些仪表必须向控制室或有关控制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运行人员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2)在人员常驻之处及气载放射性水平可能高至要求防护措施的场所,设置测量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活度的监测系统;测得高浓度核素时,这些系统必须向控制室或适当的控制点发出指示;
  (3)在运行状态或事故工况下,为测定流体处理系统中和取自核电厂系统或空间的气体或液体样品中所选定的放射性核素浓度设置固定式设备或实验室装置;
  (4)设置监测排出流向环境排放前或排放过程的固定式设备;
  (5)设置用于测量放射性表面污染的仪器;
  (6)设置用于测量人员所受剂量和污染的装置。
  除了在核电厂内进行监测外,还必须为确定核电厂对邻近地区可能产生的任何放射影响作出安排。

  10.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为使放射性物质的排出量及其浓度保持在规定限值以内,必须设置适当的处理液态和气态放射性排出流的系统。此外必须贯彻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必须设置适当的系统,以处理放射性固态废物或浓缩废物。厂区内必须具有在一定期限内贮存废物的条件。向厂外运输固态废物,必须遵照有关当局的规定。
  10.5液态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控制
  核电厂必须备有适当手段,以控制液态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并控制其排放量使之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释放的控制必须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10.6气载放射性物质的控制
  必须设置具有适当过滤能力的通风系统,借以达到下述目的:
  (1)防止放射性物质在核电厂内不可接受的扩散;
  (2)降低特定区域内气载放射性物质的浓度,使之符合进入该区域的规定要求;
  (3)在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期间,防止核电厂内空气的放射性水平超过规定限值,并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在不损害控制放射性物质释放能力的条件下,维持含有惰性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房间的通风;
  (5)控制气载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使之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并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过滤系统必须足够可靠,并在预计的常遇条件下能得到必需的滞留因子。过滤系统必须具有测试其效果的条件。

  11 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1.进一步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10。)
  11.1未辐照燃料的装卸和贮存
  未辐照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1)采用物理手段和工艺(以安全的几何构型为宜),以防止最佳慢化条件下达到临界;
  (2)对安全重要部件可进行适当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3)尽量防止燃料丢失或损坏的可能性。
  11.2已辐照燃料的装卸和贮存
  已辐照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1)采用物理手段或工艺(以安全的几何构型为宜),以防止最佳慢化条件下达到临界;
  (2)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都能充分排出热量;
  (3)对安全重要部件可进行适当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4)防止已辐照燃料丢失;
  (5)防止乏燃料在运输过程中跌落;
  (6)防止装卸时在燃料元件或燃料组件上产生不可接受的应力;
  (7)防止乏燃料运输容器或起重设备等重物由于疏忽而跌落在燃料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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