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通过检测和试验保证停堆手段处于所要求的状态。
如能在全部正常功率运行期间保持停堆能力,则部分停堆手段可用于反应性控制和通量整形。
5 反应堆冷却剂系统(1.本章的某些要求仅适用于水冷反应堆,进一步的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13。)
5.1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设计
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的辅助系统、控制和保护系统必须具有足够的裕量,以保证冷却剂的压力边界在任何运行状态不超过设计条件。为达到此目的所设置卸压装置的动作,即使在事故工况下,也不得导致核电厂放射性物质的向外释放超过可接受的程度。
包容反应堆冷却剂的部件,如反应堆压力容器或压力管、管道和接头、阀门、配件、循环泵和热交换器以及用于固定这些部件的器件,必须能在所有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承受预计的静、动载荷。
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必须具有能保证任何微裂纹缓慢扩展(如微裂纹可检测性、先漏后破)的特性。必须避免属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部件可能呈现脆性的设计和工况。所设计和制造的反应堆压力容器、压力管必须在材料选择、设计标准、可检查性和加工方面均具有最高质量。
设计中必须考虑到压力边界材料在运行、维护、试验和事故工况下的所有条件,并对使用中可能出现劣化(诸如由于侵蚀、蠕变、疲劳、化学环境、辐射环境和老化)以及在确定部件初始状态和劣化速率时的任何不确定因素,留有适当的裕量。
必须尽量减少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范围内的部件,诸如泵的叶轮和阀门零件在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发生故障的可能性以及此种故障对一回路系统内其他安全重要物项造成的损伤,并对使用中可能发生的劣化留有适当的裕量。
5.2-回路压力边界的在役检查
一回路压力边界内部件的设计、制造和布置,必须便于在核电厂整个寿期内对边界定期进行充分检查和试验。应采取措施,贯彻材料监督大纲,借以确定反应堆压力容器和其他重要部件的结构材料的辐照效应和老化效应。
一回路压力边界的各部件必须具有与其安全重要性相对应的直接或间接的可检查性,以验明不存在不可接受的缺陷或劣化。
此外,必须设置指示器以监测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性(如泄漏检测)。设置此种监测手段,对于安全所必需的在役检查的选择可能产生影响。
核电厂的安全分析表明二回路冷却剂系统中的某些特定故障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其有关部分必须具有可检查性。
5.3反应堆冷却剂装置
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冷却剂的装载量和压力在任何运行状态下,在计及容积变化和泄漏后保持在设计规定的限值之内。为满足这一要求,执行上述功能的系统必须具有足够的容量(流量或储量)。这些系统可由用于发电过程的部件或专门为此而设置的部件组成。
5.4反应堆冷却剂净化
必须采取措施,清除反应堆冷却剂中的放射性物质,包括从燃料泄漏的裂变产物。相应系统的能力必须基于设计所规定的燃料容许泄漏限值和保守的裕量,以保证核电厂可在回路中的放射性水平处于合理的低水平和释放量低于规定限值的条件下运行。
5.5堆芯余热的排出
必须为排出堆芯的余热提供手段。它们的安全功能是在不超过规定的燃料设计限值和冷却剂压力边界设计条件的前提下,以一定速度从堆芯排出裂变产物的衰变热和其他余热。
为了在单一故障的前提下足以可靠地实现上述要求,余热排出系统的设计必须具备适当的多重性、多样性以及诸如泄漏检测、适当的相互连接和隔离能力等特征。
5.6应急堆芯冷却
为限制冷却剂丧失事故时裂变产物的外逸,必须设置应急堆芯冷却系统。此系统必须具有下述冷却效能:
(1)包壳温度不超过事故工况的容许设计值;
(2)可能出现的化学反应限制在容许水平内;
(3)燃料和堆内构件的变形不致于显著降低应急堆芯冷却手段的有效性;
(4)堆芯冷却保持足够长的时间。
为了在单一故障的前提下也足以可靠地实现上述要求,应急堆芯冷却系统的设计必须具备适当的多重性、多样性及诸如泄漏检测、适当的相互连接和隔离能力等的设计特征。
5.7应急堆芯冷却系统的检查和试验
应急堆芯冷却系统及其重要部件必须具备进行定期检查和定期试验的条件,以保持下述性能:
(1)系统中各部件的结构和密封的完整性;
(2)正常运行期内系统中各能动部件可达到的最佳可运行性和工作性能;
(3)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按现实可能与设计基准条件相接近的可运行性,例如为系统投入运行所需全部操作顺序的执行,包括保护系统中有关部分的操作、正常和应急动力源之间的切换,以及有关安全系统辅助设施的操作等。
6 信息和控制(1.进一步的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08。)
6.1总的要求
必须设置能在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下对变量和系统进行全程监测的仪表,以获取核电厂现状的充分信息。必须设置能测量所有影响裂变过程、反应堆堆芯完整性、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和安全壳完整性的主要变量的仪表以及借以获取核电厂的安全可靠运行所需的任何信息的仪表。对安全重要的导出参数,如冷却水的过冷度,必须配置足够的自动记录装置。
必须设置适当的控制手段将上述变量保持在规定的运行范围以内。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采取适当的可达到高度可靠性的手段。
必须设置检测仪表和记录装置,用以获取为跟踪事故工况过程和主要设备现状所需的基本信息;按安全要求,预测放射性物质可能自设计部位外逸的数量和位置。应视实际可能使检测仪表中有一定数量的仪表提供在严重事故期间反映电厂现状和据以作出决策的信息。
6.2控制室(1.见3.9条。)
必须设置主控制室,借以进行下述活动:在各种运行状态下安全地运行核电厂;出现事故工况和控制室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基准事件后,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持核电厂的安全状态或使之返回安全状态。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控制室内的人员,防止事故工况下形成的过量照射或有毒气体之类险情的危害,以保持其采取必要行动的能力。
控制室内仪表的布置和信息显示的方式必须便于运行人员正确掌握核电厂现状和性能的全貌。
必须设置光示装置,并在相宜之处设置音响装置,以效果良好的方式指示偏离正常和可能危及安全的运行工况和过程。
6.3辅助控制点(2.见3.9条。)
必须在一个独立于主控室的专用控制点(二者之间采取电气和实体分隔)配置足够的检测仪表和控制设备,借以在主控室丧失执行基本安全功能时,完成下述任务:使反应堆进入并保持于停堆状态,排出余热并监测核电厂的主要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