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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修改)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991年修改)


  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二部分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核安全原则,确定了保证核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的适用范围包括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以及有关规程和程序。规定中只强调设计中必须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则不作具体规定。
  附录I所列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监督管理。

  1.2范围
  本规定阐述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为满足安全运行以及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所应遵守的设计方法和设计要求。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统称为假设始发事件。假设始发事件用于确定核电厂物项的设计基准。它们包含多种可能单独地或相互组合后影响安全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如下几种类型:
  (1)与核电厂厂址及其环境有关联的因素;
  (2)由人员行动引起的因素;
  (3)源自核电厂本身运行的因素。
  本规定不考虑下列事件:
  (1)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对严重事故的考虑见3.5条);
  (2)能导致核电厂厂址区域的全面破坏而又不能加以防范的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
  (3)绝无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工业事故;
  本规定不考虑核电厂对环境的非放射性影响。第5章和第9章的某些要求只适用于水冷堆。

  2 安全原理

  2.1安全目标
  核能与任何一种对于人类和环境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业活动一样,均须尽力降低风险。核能的风险与电离辐射(以下简称辐射)有关。因此核安全的最终安全目标为:
  建立并保持对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
  具体而言,辐射防护的目标为:
  保证厂区人员和公众在运行状态下所受到的辐射照射低于规定限值并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事故引起的照射。
  与事故状态有关的目标为:
  保证从总体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在出现核电厂设计中在考虑到的所有事故序列(即使是概率很低的序列)时,其放射性后果不大;通过预防和缓解措施保证发生严重后果的事故的可能性极低。

  2.2纵深防御
  纵深防御概念是安全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概念必须贯彻于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与组织、设计或人员行为有关的方面,以保证这些活动均置于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防御失效,亦将得到补偿或纠正。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纵深防御概念,从而提供多层次的保护。这方面的实例为:
  (1)设置多种手段以保证每个基本安全功能(反应性控制、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的执行;
  (2)除固有安全特性外,采用可靠的保护装置;
  (3)通过安全系统的自动触发和运行人员的行动,加强对核电厂的控制;
  (4)提供设备和规程以支援事故预防措施、控制事故发展过程和限制事故后果。
  作为一条基本要求,任何时候各防御层次都必须按照不同运行方式的规定一一备齐。在缺少一个防御层次而其他防御层次虽在的条件下,继续运行就没有足够的基础。
  纵深防御概念在设计过程中的第一种应用如下:提供多层次的设备和规程,用以防止事故,或在未能防止事故时保证适当的保护。
  (1)第一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这一层次要求按照恰当的质量水平和工程实践正确并保守地设计、建造和运行核电厂。为达到此目的,对设计规范和材料的恰当选择以及部件制造和核电广施工的控制,均应十分注意。对于核电厂的检查、维护和试验规程,以及进行这些活动时良好的可达性﹑核电厂的运行条件和运行经验的利用等项,亦应予以关注。
  (2)第二层防御的目的是检测和纠正偏离正常运行的情况,以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这是由于尽管注意预防,核电厂在其寿期内仍然会发生假设始发事件。这一层次要求设置专用系统并制定运行规程以防止或尽量减小这些假设始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坏。
  (3)第三层次防御是基于以下假定:尽管极少可能,某些预计运行事件的升级仍有可能未被前一层次防御所制止,因此必须提供附加的设备和规程以控制由此引起的事故工况的后果。设置这一层次防御的另一主要目的是使核电厂在事故工况后达到稳定的、可接受的状态。
  在第三层之后可借以进-步保护公众和厂区人员的措施为:核电厂用于减轻超设计基准事故后果的特定的补充设施、应急计划和准备。
  纵深防御概念的第二种应用是核电厂设置多道实体屏障,防止放射性物质外逸。这些屏障通常包括燃料本身、燃料包壳、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和安全壳。设计必须保证每一屏障的有效性,并为之提供保护。

  3 设计总准则

  3.1 辐射防护(1.有关设计中辐射防护的进一步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09。)
  必须提供措施,以保证2.1条所提出辐射防护目标的实现。
  核电厂安全设计中辐射防护接受准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导致高辐射剂量或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的核电厂状态的发生概率要低,而发生概率较高的状态的辐射后果要小。
  接受准则通常仅为与核电厂的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相对应的为数有限的几组准则。接受准则必须由国家核安全部门认可。

  3.2安全功能(2.有关安全功能及其应用的进一步指导见安全导则HAF0201。)
  把安全视作整个设计过程中的内在要素,对于达到充分安全至为重要。本规定中所提出的安全对策的目的是:使核电厂保持在正常运行状态中;保证发生假设始发事件后,电厂能立即作出正确的近期响应以及在事故工况后便于处理。
  为保证安全,必须满足下列总的设计要求:
  (1) 必须提供安全停堆手段,使在运行状态中和事故工况期间及事故工况后的反应堆安全停堆,并使之保持在安全停堆状态。
  (2) 必须提供排除余热的手段,使停堆后(包括事故工况停堆后)从堆芯排出余热。
  (3) 必须提供减少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的手段,并保证任何释放在运行状态期间低于规定限值,在事故工况期间低于可接受限值。
  对安全功能进行考虑是系统地满足上述设计总要求的一个处理方法。安全功能包括厂内各系统在运行状态中和事故工况期间及事故工况后为保证电厂安全所必须执行的所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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