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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13.4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的目的首先在于减轻事故后果和限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它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1)指挥厂区活动和保持对外联络人员的规定;
  (2)宣布应急状态的条件,有权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名单和适用的报警装置的说明;
  (3)为进行最初和随后的辐射评价所作出的安排;
  (4)为使人员所受的照射量减至最小以及保证伤员获得医疗采取的措施;
  (5)为限制放射性物质释放,在现场采取的行动;
  (6)指挥和通讯渠道.包括设施和程序的说明;
  (7)在指定的地点处于备用状态的应急设备的清单;
  (8)参与实施本计划的人员和机构应采取的行动。
  13.5 应急计划还必须考虑到非核危害与核危害同时发生所形成的应急状态,诸如严重辐射和污染与火灾同时发生、辐射和污染有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并存等。
  13.6 厂区人员必须接受在应急状态时能完成其任务的教育和训练。发生应急状态时所有厂区人员都应得到如何执行任务的通知。通告应以适当的方式发布。
  13.7 应急状态需要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文件和通信系统必须妥为保管和维护,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在假设的事故条件下不致于受到影响或失效。
  13.8 应急计划必须在可行范围内定期进行演习、复审和修改。
  13.9 核燃料运到厂区前,必须作好相应的应急安排。在运行开始前必须作好全部应急准备。向应急状态下可能涉及的公众提供足够的信息应作为应急准备措施的一部分。

14 质量保证大纲

  14.1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为核电厂的调试、运行和退役,包括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运行的全部活动制定一个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
  14.2 必须按照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有关安全导则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

15 保 卫

  15.1 必须在厂区设立包括武装警卫在内的专门的保卫机构,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人员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而危及安全。
  15.2 应该将厂区按其内部设备对安全运行的重要性,依次划分为不同严格程度的保卫区,这种保卫区的出入口应尽量少。
  15.3 必须防止未按书面程序批准的人员进入厂区或任何一个保卫区。

  15.4 应采取措施,以探明和阻止任何人未经批准而进入保卫区。为及时地取得支援,应和有关机构一起作出安排并建立适当的联系。
  15.5 保卫措施的具体安排只能告知必须知道的人员。

16 运行审查和经验反馈

  16.1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定期审查核电厂的运行情况,其目的在于巩固和强化安全意识,使为加强安全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得到遵守,文件及时更新并防止过分自信和自满情绪。必须指定胜任的人员进行这种审查。包括纠正措施在内的有关记录必须存档。
  16.2 必须认真研究运行经验,以便发现不利于安全的征兆,从而在出现严重情况之前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事件重演。
  16.3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设法获得并评价其他核电厂的运行经验和教训,以作为借鉴。为此,交流经验和参加国内和国际数据库是极为重要的。
  16.4 必须指定胜任的人员系统地评价本厂和其他核电厂的运行经验。必须调查研究安全重要的异常事件,以确定其根本原因。必须根据调研结果向核电厂运行管理者提出明确的建议。经验反馈必须及时向运行人员传达,并列入培训大纲。
  16.5 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应与设计单位保持适当的联系,以便向其反馈运行经验并获得与处理设备故障或异常事件有关的建议。
  16.6 从运行经验中获取的数据对于收集信息以提高剩余寿期估价和概率风险评价的准确度和可靠度也极为重要。运行经验数据必须存档,并便于国家核安全部门查阅。

17 记录和报告

  17.1 为保证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运行开始之前必须具备与核电厂设计和建造有关的所有基本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设计规格书和安全分析、所供应的设备和材料的详细说明、竣工图、制造厂提供的运行和维修手册以及其他质量保证文件(见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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