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核电厂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和职权;
(2)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大纲;
(3)提供充分的运行人员培训;
(4)建立与地方政府、国家核安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
(5)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和诸如国内和国际数据库等有关方面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信息和经验的传递;
(6)向核电厂运行管理者提供服务和设施:
(7)提供公共关系联络渠道。
5.3 必须明文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并必须配备称职的领导人和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所配备的人员应熟知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并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为了保证核电厂在所有运行状态下的安全运行、减轻事故后果并对应急状态作出正确的响应,必须明确规定职责分工、授权级别、上下级关系以及内、外联络渠道。
5.4 建立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到下列适用于各级组织的主要职能:
(1)管理职能:确定管理目标、安排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的有关事宜、批准管理大纲,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对上述各项作出修改;
(2)运行职能:包括在核电厂正常运行中和应急状态下作出决定和采取行动;
(3)支持性职能:为执行运行职能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和设施;
(4)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性职能情况的关键性监控,其目的在于核对核电厂运行是否符合安全运行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提供依据。
5.5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常设组织承担安全重要课题的审查职能。它们的工作记录应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人员以引起注意。
5.6 必须制定组织机构图,以图示的方式表示整个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和核电厂的管理机构。在制定组织机构图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各级组织的主要职责应在图中明确标明,避免含混不清;
(2)应明确规定职责、权限和信息传递渠道。
6 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和运行人员
6.1 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的责任。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授之以足以保证有效的履行其职责的权力。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保证核电厂以安全的方式运行,特别是要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
6.2 核电厂运行管理机构必须能适应执行直接影响核电厂安全运行的一切职能。对履行此种职能的职责必须作明文规定。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为履行上述职能所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
6.3 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运行人员的职责、权力和联络渠道。必须授予运行人员足够的权力,以保证他们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特别是必须明文规定控制室操作员的责任和权力,以及那些在安全需要时有权向控制室操纵员发出停堆指令的人员的责任和权力,也必须明文规定在导致停堆的异常事件或长期维修后重新启动反应堆的责任和权力。
6.4 只有具备特定资格并经指派的运行人员,才能控制和指挥核电厂的运行和状态的改变。任何人不得干扰他们作出涉及安全的决定。
6.5 与安全有关的某些职能可由核电厂营运单位内,但不属于核电厂运行管理者的组织的合格人员去完成。这些职能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并且在现场付诸实施时必须经核电厂运行管理者的批准。
6.6 当建议进行正常运行程序以外的活动时,必须编写包括所建议活动的内容和操作细节的专门程序,并必须由了解这些活动对安全的全部影响的人员认真地加以审查。涉及安全的专门程序必须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家核安全部门批准。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可邀请专家作为顾问参加,但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应对上述活动负责。
6.7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规定运行人员的资格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家核安全部门。必须挑选适当的合格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能在核电厂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按照运行程序正确地履行职责。承担安全重要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核安全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正式证书。
6.8 其职责与安全有关的运行人员在受委派时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在随后的工作中定期进行体格复查,以保证其健康状况能胜任承担的职责。
6.9 必须制定培训大纲,借以对将要分配到与安全有关岗位上的人员进行培训。必须定期审查培训大纲,以核实其有效性。树立核电厂运行中安全第一的意识是核电厂中各层次人员培训工作的中心任务。培训大纲中必须列入事故工况和应急状态下需要采取行动的有关课题。应利用调试活动的有利条件,为运行人员提供进一步的培训,并使他们获得第一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