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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3.4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考虑到与核电厂运行有关的技术问题,包括安全系统功能的执行。安全运行既取决于设备也取决于人,所以运行限值和条件还必须包括运行人员应采取的行动和应遵守的限制。
  3.5 必须按照3.2~3.4条的原则制定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限值和条件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安全限值;
  (2)安全系统整定值;
  (3)正常运行的限值和条件;
  (4)监督要求。
  3.6 安全限值是对过程变量的限值,核电厂在此限值范围内运行是安全的。
  3.7 安全系统整定值是各种自动保护装置的触发点,这些保护装置用以触发防止超过安全限值和应付预计运行事件的保护动作。
  3.8 正常运行限值和条件用于:保证安全运行;避免达到安全系统整定值;并保证安全系统处于准备状态,当发生事故时能执行其功能。正常运行限值和条件包括运行参数的限值,可运行设备和可用材料的最低需要量,合格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运行人员应采取的规定行动。
  3.9 为保证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所必需的营运单位内部监督要求包括安全系统的定期校核、试验、标定和检查。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监督大纲,并正确地付诸实施。对监督结果进行评价应列为大纲要求。
  3.10 3.5条所列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基于对特定核电厂及其环境的分析,并必须符合最终设计中所作的规定,还必须根据调试期间的试验结果作必要的修正。采用每一项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有书面说明的依据。
  3.11 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必须根据经验的积累和技术的发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复审。在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要求或核电厂营运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必须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修改。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部门的批准。
  3.12 在发生异常事件后,必须使核电厂恢复到安全的正常运行状态,必要时包括停堆。在核电厂运行偏离一项或几项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时,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事后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上述偏离和纠正措施进行审查和评价,并报国家核安全部门。

4 调 试


  4.1周密计划和认真完成调试对收集核电厂安全运行所需基础资料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必须制定详细的试验大纲并在大纲中对其各部分的实施和报告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整个调试大纲实施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与核电厂营运单位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
  4.2 调试大纲应列出:
  (1)试验目的,试验条件下预计的结果,验收准则以及它们与所拟运行限值和条件(见第3章)的关系;
  (2)试验顺序;
  (3)试验过程中所需最低限度的技术上和管理上的措施及安全预防措施;
  (4)厂区所需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5)试验规程;
  (6)组织安排,包括各参与单位的作用和责任,以及安排运行人员适当参加调试。
  4.3 必须将4.2条中所列的项目形成文件。此外还必须编写出一份包括所有重要试验结果的综合性试验报告,作为已圆满完成调试的记录并为随后的运行提供基础资料。
  4.4 调试大纲必须满足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目标并获得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认可。调试大纲的实施情况应分阶段进行审查。在完成对前阶段调试试验所得结果的评价和监查,并确认已实现了全部目标和满足了全部核安全管理要求之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试验工作。
  4.5 只有在完成国家核安全部门认为必需的全部运行前试验,并且试验结果获得核电厂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部门两者的认可后,才允许进行初始装料。
  4.6 只有在完成国家核安全部门认为必需的全部试验,并且试验结果获得核电厂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认可后,才允许初始功率提升。

5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

  5.1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必须适合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的特点,决不可将管理非核电厂的原有组织加以简单扩充来管理核电厂。
  5.2 为了实现核电厂良好的管理和安全运行,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必须能保证履行下列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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