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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商之间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宣布废止的商业法规目录(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工商之间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的补充通知
(1957年1月14日)


  国务院1957年1月6日关于工商之间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的通知下达以后,有的地方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由于1957年内商业部门同公私合营工业、某些国营工业和合作社营工业之间原有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关系暂不变更,因此,在1957年内一律不再扩大现有的工业部门、手工业部门自销的范围。
  二、从去年秋天起,有些地方对某些工业品、手工业品已经试行了选购自销。对于这些工业品、手工业品目前是否继续实行选购自销,还是把它重新恢复为原来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请各地人民委员会审查决定。处理的原则是:凡是对国计民生影响较为重大的供不应求的商品,应当恢复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关系;凡是对国计民生影响小,而且供求大体适应的商品,还可以保持选购自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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