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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

  商业部门必须积极改进职工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特别要注意改善蔬菜和其它副食品的供应,力求增加数量,改善质量,及时供应,力求稳定价格。在新工业区、矿区和盐区,由商业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商业网,改进商品的调拨和经营工作。在铁路和公路的新线施工区,地质勘探区,以及林区,由各主管部门自设生活必需品供应机构,解决职工生活上的需要,商业部门应该保证对它们的货源供应。
  工矿地区的人民委员会,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农民种植蔬菜,养猪养鸡,以便改进对于职工副食品的供应。在条件适当的地方,可以发动职工家属和职工食堂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企业行政和当地人民委员会应该给予必要和可能的便利。
  五、关于职工困难补助问题。
  对于遇到特殊事故而生活上发生困难的职工,应该给以适当的补助。企业中这项补助工作可由工会负责,除了工会掌管的用于困难补助的经费以外,企业行政可以在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10%作为困难补助费,拨交工会合并使用。事业、机关职工的困难补助工作由人事部门和工会负责,所需经费由福利费中开支。但是受补助的应该限于确有困难的职工。对于可以不需要补助而给以补助的那种情况,对于因为不适当的补助而鼓励职工家属搬来城市的办法,都必须纠正。
  失业职工和零散工人的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中开支。手工业工人的困难救济工作由手工业合作社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职工生活问题关联着许多方面的工作,其中有些问题比较简单易办,可以解决得快些和多些;有些问题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和步骤才能够解决。并且,在目前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的要求和新的问题还会继续产生。因此,各级领导机关对于职工生活问题,一定要经常注意,根据需要和可能作适当的解决。但是必须了解,我们的国家在经济上还很落后,人民生活的改善还不可能太多和太快,职工的生活水平也不应该和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距离太远。1956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新实行的一些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措施,有开支公费过松过多的情况,应该注意适当地收缩。要教育职工群众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积极工作,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进一步地改善自己的生活创造更好的物质基础。
  本指示所列各项,各地区、各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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