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
(1957年1月11日)
为了逐步地、适当地解决目前职工生活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特作如下指示:
一、关于职工住宅问题。
对于现在一部分职工所缺少的住宅,应该本着艰苦朴素、厉行节约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地加以解决。今后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根据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计划分配基本建设投资的时候,应该适当地注意建筑住宅的投资,逐年为缺房的职工增建一部分住宅。企业中历年积存下来的奖励基金和今后每年提取的奖励基金,都可以拨出一部分用来建筑职工住宅。
对于现有的职工住宅,地方人民委员会和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该注意充分地和合理地加以使用,做好房屋的维修工作,限期修整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在职工自愿的原则下,可以把职工的住宅作合理的调整。
今后新建和扩建企业,必须根据国家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同时修建新增加职工所必需的住宅。
二、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
在工业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市,市人民委员会应该统盘安排各机关、企业的上下班时间,同时调整电车、公共汽车的班次和出车、收车时间;以便利职工的上班下班。电车、公共汽车、轮渡必须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力求降低成本和规定适当的收费标准。在没有实行职工优待月票的地方,应该实行优待月票的办法。
三、关于职工的疾病医疗问题。
卫生部门和企业、事业、机关都应该注意改进对于职工疾病的防治工作,改进医疗卫生设施,提高防治效率。某些药品价格和治疗收费标准不适当的,应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改进。没有降价的暂时不要降价,已经降价的必须研究降得是否适当。目前医院对于职工住院预收若干费用的办法,除膳食费外,其余都应废除。少数职工在1956年年底以前因为本人或者他直接供养的亲属治病所欠医院的医疗费,在短期内确实无力偿还的,可以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1956年下半年已经得到过此项补助的职工,不再补助)。这项补助费,企业由剩余的医药卫生补助金中开支,不足时由劳动保险基金中拨款;事业、机关由福利费中开支。这次补助工作应该由工会、人事部门协同有关方面负责办理。
四、关于职工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