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宣布废止的商业法规目录(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工商之间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的通知
(1957年1月6日)
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定息以后,我们考虑过准备把原来商业部门向工业部门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办法,改变为工厂购进原料、销售成品的办法,把统购包销商品中的一部分,改变为由商业部门选购的办法,以便使工厂能以独立的、正常的进行经济核算,促使他们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但是要改变这种关系,必须采取对原来商业部门多收的那一部分没有让私营工商业者拿走的过多的利润,转移到财政部门,通过税收的办法向工厂拿回来上缴国库。不这样办,企业中的职工便可能认为这是他们企业中应有的利润,而要求相应地增加工资、提高福利待遇,把这部分利润分掉。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部分过多的利润,是由于人民革命胜利,创造了国内市场各种极为有利的条件下产生的。这部分利润,在过去既不应当为少数资本家所获得,在现在也不应当为某一企业的职工所分配;只应当上缴国库,用来发展国家建设事业,才是合理的。对企业对职工也是有利的。
但是,由财政部门通过税收办法拿回这部分利润的工作,需要一个相当时间的准备。由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行业、大小之间差别很大,产品繁多,成本利润的计算极为复杂,税率很难规定,现在正由财政部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估计绝不是在两三个月的时间内能够拟好办法的。为了避免国家财政可能造成的损失,国务院决定在1957年内关于商业部门和公私合营工业以及和某些国营工业、合作社工业之间原有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关系,一律按照现行办法,暂不变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通过地方工商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解释;并要求他们在现有条件下,研究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