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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1957年预算一律按新价编造和执行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1957年预算一律按新价编造和执行的指示
(1956年11月27日)


  同意财政部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一律以新价为计算单位的意见。为了便于同第一个五年计划作比较,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中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额的部分,可以同时使用按旧价计算和按新价计算的两个数字;但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当统一以新价为准。国务院责成财政部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建设委员会,进行关于旧价投资额折算成新价投资额的工作。并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下达。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财政部关于1957年预算的编造和执行一律以新价计算的报告
(1956年11月16日)

  现在将我们关于1957年预算的编造和执行一律按新价计算的意见报告如下:
  鉴于1956年国家预算按1955年价格(以下简称旧价)编造、按1956年价格(以下简称新价)执行的办法,曾经引起了执行中的混乱,造成了预算上的漏洞,并且对企业经济核算极端不利,我们要求1957年国家预算的编造和执行,都一律按新价计算。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所列的基本建设投资额是按旧价计算的,为了便于同第一个五年计划数进行比较,这是必要的;但必须同时下达按新价计算的基本建设投资额,而且明确宣布以新价基本建设投资额为编造预算的计算根据。
  1956年国家预算的旧价,如按新价计算,收支都有减少。年初预算已有亏损。
  在预算执行中,收入方面按新价计算应当减少的收入都减少了(也有要求多减少收入的,但问题不大);支出方面,由于基本建设计划是按旧价编列的,没有按新价改编计划,有些部门和地方就没有按新价执行。虽然国家建设委员会曾经规定要各部门下达降价系数,按系数减少拨款,但各部门下达系数的时候较晚,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下达;而且下达的降价系数一般也偏低,不能把应当减少的拨款如数减下来,加以甲乙双方意见常常不一致,偏低的降价系数也不能顺利执行;有的部门甚至说原来编制的基本建设计划就是按新价计算的,根本不同意再按新价折合。因此,一年以来在基本建设拨款和工程结算当中,旧价新价经常纠缠不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在执行中,乙方多算了钱,就变成了超计划利润;甲方省下了钱,也另外安排计划外工程。到了第四季度,财政部按新价计算,所剩的基本建设拨款已经很少;有些部门按旧价计算,还要求额外增加。而且由于预算与计划脱节,不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影响部门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是应当加以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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