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超产奖励、减产处罚的制度的时候,应该采取多奖少罚的原则。凡是超产的,一般都应该予以适当的奖励;凡是减产的,必须查明原因,除了因为明显的责任事故而减产的、应该给以适当的处罚以外,一般的应该给以批评教育,而不必处罚。
第三、在一部分较大的农业合作社的内部,村与村、队与队之间,由于生产条件不同,有的收入多,有的收入少。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对于生产收入少的生产队,又没有注意在全年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弥补,以致在秋后实行统一分配的时候,矛盾就更加突出了。原来生产条件好、收入较多的村和队减少了收入,引起了这部分社员的不满。很显然,对于这些生产条件较好、收入较多的村和队,不能不给以适当的照顾。否则,就会造成相互之间不团结的现象。照顾的办法:一般可以在实行全社统一分配的原则下,从这些生产队多于三定产量的超产收入中,留出一部,做为超产奖励,奖给他们,其余的部分仍归全社统一分配。至于那些村与村、队与队之间收入差别并不大的社,则不要一律再去调整。而那些经济条件悬殊很大的村和队,如果经过各种工作之后,仍然坚持单独分配或分开办社,也可以经过协议分开办社,或者采取统一领导、各负盈亏的联社办法。
第四、民族联合社中的分配问题。在民族联合社中,由于各民族之间原来的经营对象不同和生产条件不同,也发生民族之间收入多少不同的情况。在秋收分配中,对减少收入的任何一方,都应该查明具体原因,适当加以照顾补救。在汉族与少数民族的联合社中,如果发生少数民族减少收入的情况,不能够单纯当做分配问题来处理,应该结合民族团结的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特别是在冬季生产中设法弥补。除了因灾减产的社以外,都要使少数民族社员一般能够增加收入。为此,就必须在汉族社员中进行充分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必须派得力的干部去帮助解决他们的分配问题。如果有些民族联合社,少数民族的生产条件较好,他们要求分开办社,就应该允许他们,绝对不能以种种借口再继续勉强他们留在一起。并且,在分开办社之后,仍然要以满腔的热情去团结他们,绝不允许打击和歧视他们。
第五、在处理社员入社的生产资料方面,还有许多遗留问题。例如,入社的生产资料和林木、果树等作价不合理,按照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本来不必入社的零星树木和果树、零散家畜也强迫入社,社员应交的股份基金没有算清,入社的生产资料所作的价款、扣除应交的股份基金以后的多余部分没有分期归还,以及对社员的投资既不还本又不付息,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注意解决,将会严重地影响中农和贫农社员之间的互利和团结。这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以往的历次指示中所指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今年的秋收分配工作中,都应该把入社生产资料作价不合理的问题好好清理一番,把社员应该交纳的股份基金计算清楚,欠交的应该尽力补交,多余的应该分期偿还。有些社员不愿意把林木、果树、苇塘等作价入社,可以采取按比例分益的办法,由社统一经营。已经入社的零星树木(包括果树)和零散家畜,社员要求抽回的,应该退还给社员。应该偿还的生产资料的价款,应该分给的林木和果树等的收益,应该归还的社员投资的本息,都必须按照章程规定支付,不要失信于社员。只有因灾减产的合作社,向社员说明情况,并且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才可以缓期归还,或者少还一部分。
第六、农业合作社干部的报酬,也是当前分配工作中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根据各地检查,多数社所规定的社干部报酬,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合作社,规定得不够合理。不合理的主要表现是:合作社的机构庞大,干部过多,补贴工分的面过宽,社干部非生产用工补贴的过多,因而从每个社干部分开来看,报酬并不高,甚至有的是偏低的,但是从全社干部所得的补贴总数看,数量是不小的;也有少数社的干部报酬标准偏高。结果,在社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这是值得十分注意的。因为,社干部劳动报酬偏高或干部非生产用工补贴过多过宽,不仅会影响社员的收入,而且容易形成社干部的特殊地位,脱离群众。反之,社干部报酬偏低,也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干部报酬存在着很不合理的状态的合作社,在秋收分配工作中,应该根据本社的具体情况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对于不合理的部分加以适当的调整。对于社干部非生产用工补贴过多过宽的,应该加以具体的分析,区别出那些非生产用工是应该补贴的、那些是不应该补贴的,并且照顾到社干部因误工过多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后分别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