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当前粮食工作的指示
(1956年11月21日)
目前正是秋粮统购和全面安排农村粮食统销的紧要时期。抓住这一时机,把本年度规定征购的粮食如数征购入库,并且及时地把城乡粮食供应进行合理调整,是各级党政机关当前的重大任务。今年有很多地方,对于粮食供应工作没有认真管理,致使销量超过计划,对于粮食征购工作也还没有抓紧。这种状况必须立即改变。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在贯彻执行10月12日关于目前粮食工作指示的同时,还应当执行如下指示。
一、1956-1957年度的粮食征购任务,必须及时完成。根据农业部初步统计,1956年全国粮食产量将此1955年增加二百多亿斤;1956年度粮食征购任务比上年度实际征购数量减少五十八亿斤;完成这个任务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又必须看到1956年河北、河南、安徽、江苏、湖南、广西、吉林等省灾情严重,全国各地丰收情况很不平衡。因此,为了保证完成本年度的粮食征购任务,必须在粮食“三定”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在丰收地区酌量增购的原则。即从农业社或个体农民实际产量多于粮食“三定”产量的增产部分中,增购不超过40%的数量。并且保证把规定征购的粮食,如数按时入库。全国农业合作社的粮食分配,对国家、农业社和社员之间的关系,应当正确处理。农业社分配粮食在原则上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先后顺序:第一、首先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包括增产社的增购任务);第二、留下农业社生产必需的种子,分给全体社员基本口粮和必要的饲料用粮;第三、在解决了上述两项问题以后,再照顾劳动强和出工多的社真的需要,安排必需发展的副业生产的用粮。
二、农村粮食统销工作,必须与粮食征购工作密切结合,统一安排。在核定本年度余粮社(户)粮食征购任务的同时,必须把本年度缺粮社(户)的粮食供应指标加以核定。各个农业社应当仿照去年的办法,以社为单位举行社员大会,吸收个体农民参加,正式通过粮食计划,教育农民严格遵守国家粮食收购和供应计划,合理使用粮食。对季节性的缺粮社(户),应当根据什幺时候缺粮、什么时候开始供应的原则,规定分月供应计划,把粮食供应证直接发给缺粮的社员(户),由国家粮食机关划分地段,指定专人管理。在今年11月到明年2月这一段时间内,除重灾区和非农业人口外,在农村应当做到基本上不销粮食,以便在明年春耕生产季节,保证农村粮食的充分供应。应当教育农业社和个体农民,不能动用口粮和种子去搞副业生产,用剩余的粮食去经营副业,只能开粉坊、豆腐坊等副业作坊,不应当开设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