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是一个缺铜的国家,经过几年来的收购(每年群众也买回去一些铜制品,但为数很少),存量已逐渐减少。但今年收购任务却较大,我社在布置任务时,曾经过反复动员,各地才勉强接受,以后有的地区怕完不成任务,又层层加大收购数字,以致有的地区任务偏大。
(二)农业合作化以后,群众出售废品的钱,大部分被农业社动员用作了生产投资,或被信用社吸收作了储蓄存款,不少地区农民出售废品时,供销社一边付款,生产社就一边扣生产投资,归农民自己支配的钱寥寥无几,有的甚至被全部扣光了。这样也就影响农民出售废品的积极性。
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废杂铜、废锡的收购,造成部分干部的强迫命令行为。为了纠正这些缺点,做好废杂铜的收购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根据今年上半年收购的情况看来,完成全年收购的任务,可能有些困难,但是只要做好工作,还是可以努力争取多收购一些的。因此,各地应该加强对收购工作的领导,发扬成绩,纠正缺点,使这一工作获得应有的提高。
(二)收购废品必须坚决贯彻自愿出售的原则,严禁强迫命令。在向群众进行宣传时,应通过实物展览和印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去教育群众,要将收集废品对国家和农民自己的意义讲解清楚,以鼓励农民积极出售;对那些不适当的宣传口号和做法,必须迅速予以纠正。收购中要强调收购废品,对能够使用的器皿,除确属自愿出售者以外,一般不得收购。农民出卖废品后所得价款应由农民自行处理,不得干涉。
(三)对宗教信仰和民族习用的铜锡器皿、佛像等,除确系闲弃不用自愿出售者外,一律不许动员。至于收购废品中发现的一些古物、古书等,应与文物管理部门取得密切联系,进行处理时,应经过其鉴定,不得任意处理。
二、汇报中反映,现在有不少地区的地主、富农出售过去隐藏的铜元、制钱、铜锡器皿等,对他们所得的钱处理不够适当。如山东省社反映,该省乐陵县花园区(十区)桑庄乡郝家村地主郝明典,经动员自报出售了埋藏在地下的制钱杂铜26,700斤,计款19,491元,除已付给郝及其四个儿子110元外,其余都被当地农业社没收买了生产资料、收音机和干部吃喝耗费等用;又如招远县华山区(二区)向沟村地主刘云龙的父亲卖了1,418斤紫铜币,价值1,600余元,除了给其本人10元以外,其余被该地政府留用了一千元,剩下的都归农业社所有。
类似上述情况,其它一些省的个别地区也曾发生过。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依据,各地处理的办法也不一致,这样引起一些地主、富农对报售过去隐藏的财富产生许多顾虑,如怕政府追究,怕群众斗争,怕报售后自己得不到钱等,因而不愿积极出售。我们意见,为了鼓动地主、富农积极报售过去隐藏的浮财,使这一部分社会财富投入生产建设,可以根据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刘少奇同志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凡地主、富农出售过去隐藏的浮财,一般的应允许其所得归本人,但是如果有的地、富出售数目过大(如千元以上),可以经过说服、动员他们存一部分到银行,或暂时借给农业社投资于生产,以后再行归还,一般的不应当采取没收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