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转发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56年11月8日)
现在将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希即参照执行。
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
(1956年11月2日)
历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都有一部分人因工作分配不当,或因需要照顾家庭困难、身体有病、爱人关系等,要求调整工作;还有的,由于不服从统一分配、私自离职、逾假不归、辞职或被开除等原因而失业,现在又要求参加工作。妥善及时地处理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他们更好地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很大好处。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调整等问题,现由毕业生所在的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高等教育部负责督促、检查和协助处理。由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调整等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高等教育部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遇到不少的困难,其中有的问题时间拖得很长,得不到解决。同时,按照现在的分工,将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论已经工作了多少年和担任什幺职务(经统一分配工作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时间长的已经工作六、七年,有的已经担任工程师和科长职务),一律由高等教育部处理,其它干部的工作调整由人事部门处理,这是不够妥当的。我们经过协商,拟将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调整等问题的督促、检查和协助处理等工作,由高等教育部交国务院人事局负责办理;同时对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调整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要求调整工作的,由他所在的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中央部门所属的厂矿、企业单位分配和使用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情况,应当经常予以检查和监督,如果发现有分配和使用不合理等情况,有权向使用单位所属中央部门、国务院人事局或国务院提出调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