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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法制局关于法规整理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

  在法规的修改和解释上,过去有的下级机关修改上级机关发布的法规;有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互有分歧或者解释不一致;有的修改频繁,甚至如原贸易部发布的“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两天修改三次;有的以机关内部通知的方式,甚至以办公厅通知的方式修改或者废止正式公布的法规;也有不少法规,例如有些税制法规,应该修改而没有按照程序及时修改。所有以上这些程序上的混乱,致使人民群众和干部对有些法规往往感到无所适从,他们反映:“希望政府想好再说,不要今天说了明天改”,“修改了法规不告诉我们,怎幺遵守呢?”对税务法规群众反映:“有的有税无法,有的有法无税”。我们认为,已发布的法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必要的修改和解释,但是,修改必须由原发布机关明文宣布,解释必须由原发布机关或者由它授权的机关进行。
  此外,在法规的名称上,统计过去政务院和各部门发布的法规,即有条例、办法、条款、规格、导则、守则、原则等四十余种之多。当然行政法规使用的名称不可能简单划一,但是亦不宜过于繁多,应当按照法规的内容、程序和形式采取一些通常的名称。在法规的体例上,过去部门发布的法规中,有的条款项目混淆不清,有的全文仅有二十五条,却分为十章。我们认为,在这方面不宜过于繁杂,应当力求通俗简明易懂。在法规的用语上,过去亦相当紊乱,如同是指的“剥夺政治权利”,有的又用“褫夺公权”、“褫夺公民权利”。类如这些应该并且可能一致的用语,今后应力求一致。
  上述的一些混乱现象,一方面在过渡时期,特别是在建国初期是难免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们法制工作机关过去对此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注意。今后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进一步改进行政法规的制定、发布、修改和解释的程序,是有必要的。

  如上所述,法规整理,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改善国家机关工作状况的一项重要工作。现在公安部、外贸部、人民银行和北京市、河北省人民委员会等,已着手进行这一工作。共同经验证明:总理关于及时整理过去各项法规的指示,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通过法规整理,不仅可以发现问题,改进业务,并且可以提高和培养一些法制工作干部。为此建议,各部门和各省级人民委员会对过去自己发布的法规,应当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一次整理;在整理法规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建立和健全法律室的组织,并且在法规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经常的法规编纂工作。法规编纂,不仅仅是简单的法规编辑,而是对法规经常地进行整理,经过一定程序及时地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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