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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法制局关于法规整理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

  (3)我们的革命法制,是在破除国民党反动政府旧法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我们各项法规的制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随着人民革命的群众运动在各方面不断地发展和深入,总结了运动中的经验,而后用法规的形式固定起来,从而又推动了运动的发展。现在来看,这250件法规中,所有在当时行之有效或者至今仍可继续适用的,都是:1.体现了党的既定政策;2.总结了斗争经验,符合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3.根据并执行了国家根本法(过去为共同纲领)和其它法律法令。反之,个别法规在草拟和制定的时候,就没有很好地注意这三者,如“中医师暂行条例”和“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等,不仅现在看来,同这三者都不符合,在内容上不少是抄袭来的,据查在1951年发布后,当时就有的地方(如上海)认为行不通,没有在当地公布。因此,这三者的结合,就是我们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的行政法规的基本特点,也应当是我们草拟和审查各项行政法规的工作原则。
  (4)正由于行政法规是根据并为执行法律法令而制定的,是从属于国家法律法令的,所以它也具有强制性。又由于建国初期,各项法律一时还不可能完备,因此在我们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特别在有关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有关社会改革的许多法规中,曾不能不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共同纲领的原则,涉及到一些有关刑法、民法性质的规定,以便更有效地实现国家管理。但是我们的国家管理,不是仅依靠法规的强制性,而主要是依靠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积极性。过去制定的这250件法规,大部分是通则性和暂行性的,一般没有过细过硬的规定,为的是实事求是,便于因地因时制宜,发挥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许多法规在发布时,还配合着说明文件、党的指示和报纸社论,使其深入人心,更有效地贯彻执行。所以我们的国家管理,依靠说服教育是基本的,那种法制万能的观点是不对的;当然单纯强调说服教育而忽视革命法制在国家生活中的强制作用,也是不对的。只有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才是我们国家管理和法制建设的原则。


  法规的发布,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这是国家管理方面的法制原则之一。在这次法规的整理中,我们发现有些同类法规发布程序不一致,如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的法规,前者由原政务院发布,后者由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有些技术性细则性的法规,如“期刊登记暂行办法”,系根据政务院发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制定的,本可由部门发布,而也由原政务院发布了;也有些法规,如“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等,本应该由政府发布,可是由人民团体发布了。特别是关于法规的生效日期,往往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有的把会议通过日、批准日、发布日当作生效日期,也有的把新华社发稿日、人民日报或地方报纸刊载日当作生效日期。这些日期有的相差多日,甚至有的相差半年,致使国家机关、人民群众、特别是审判人员,对法规究竟是从何日起生效,很难确定。此外,我们也发现有些地方竟把仅是内部征求意见的一些法规草案当作已发布的法规编入法令汇编。我们认为今后属于根据和执行法律法令的一些业务管理的带基本性的行政法规,应当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其它一般性的行政法规,可以按照各部门和各省级人民委员会法定的职权自行制定发布。所有法规的发布,都须把法规的生效日期和特定施行范围等,在法规中或者在发布文件中加以明确的规定。发布文件应当有一定的签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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