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
(1956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二条制定。
  第二条 劳动部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机关,它领导地方劳动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劳动工作,并且通过地方劳动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事业的劳动工作。
  第三条 劳动部的任务和职权如下:
  (一)遵照国务院的指示,拟制有关重大劳动工作问题的计划、法规、决议和命令草案,并且对劳动工作的某些法规、决议和命令提出修改或废除的意见;
  (二)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有关劳动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些命令、指示和规章,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
  (三)审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有关劳动工作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对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有关劳动工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可以向国务院提出改变或撤销的建议,对地方劳动部门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有权改变或撤销;
  (四)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它的各工作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关劳动工作的政策、法律、法令、决议、命令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并且督促它们贯彻实现;
  (五)管理工资工作:研究改进工资制度,审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整工资方案,并且监督它们改进所属单位的工资工作;
  (六)监督或管理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劳动力的招用、调配工作,并且监督或管理其它企业、事业和有关单位劳动力的招用工作;
  (七)管理技术工人培养训练工作:审查技术工人培养训练计划,审查或批准工人技术学校的开办和停办,以及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并且指导它的教学方法;
  (八)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伤亡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九)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对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以及内部劳动规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