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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

  在多民族的地区,为了照顾各民族生产、生活和宗教信仰上各方面的不同情况,以各民族分别建社为宜。只有在各民族社员无法单独建社或者有其它必要时,才可以建立民族联合社。
  在民族联合社中,应该注意发挥各民族的特长和发展各民族习惯经营的各种生产,特别要注意照顾和保护少数民族社员的利益,以保证各民族社员都能够增加收入,如几个民族彼此利益悬殊难以兼顾的就决不许可勉强并社。要特别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在民族联合社中必须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吸收少数民族的优秀人物参加社的领导工作,还要十分注意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在牧业地区发展牧业合作社,必须采取更加慎重的方针。牧业地区的各级领导机关应该在有利于发展畜牧业和其它条件许可的原则下,认真地亲自动手,重点试办,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任何过早的过急的做法,都要防止。
  (十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
  农村基层组织,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生产高潮中起了巨大的作用,干部水平也有了显着的提高。但是,必须指出,在农村合作化和撤区并乡以来,基层组织不但没有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相应的加强,有些地方反而有削弱的趋势。不少地方,在撤区并乡的时候,调走了大批区级干部,没有给乡组织留下必要的领导骨干,以致削弱了基层组织的领导。另一方面,有些同志在思想上认为合作化以后一切事情好办了,对新的困难估计不足,对新形势下必须更高度地发扬民主认识不够,命令主义和简单化的作风普遍有所滋长,并且大大地减弱了农村的政治工作。各级党委必须重视这种现象,迅速加以改进。
  第一,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基层组织工作,大力加强党在农村中的领导。必须懂得一切方针政策都要依靠党政基层组织来执行,才能最后实现,特别是在刚刚实现合作化以后,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处理这些新的问题又是缺乏经验的。因此,任何对于农村中党政基层组织的作用的削弱和忽视,都会使党和人民的事业受到损失。
  第二,撤区并乡要审慎从事,并且不要与并社升级同时进行,在撤区并乡时,一定要留下必要的区乡主要干部,不能层层上调,削弱乡和社的领导力量。
  第三,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农村支部和党员仍然应该深入群众,有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情绪,以便及时地改善合作社的领导。在社内,应该贯彻执行民主办社的方针,凡社内大事,都必须与社员商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在民主基础上实现集中领导,而不致把集中领导变成少数人的独断专行。
  第四,明确党、政、社的分工,克服党、社不分,社、政不分的混乱现象。党支部在实现对于合作社的领导时,不能事事干涉,包办代替。原由乡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工作,应该仍由政府办理,不能由社代办。党、政、社的干部兼职过多的现象,必须改变。
  除上述问题外,各地党政还必须重视和加强对灾区的生产救灾工作,受灾重大的地区,一切工作更必须以展开生产救灾为中心。各地党政应该根据受灾具体情况,定出有效办法,切实执行。
  上述这些问题,都是为了顺利完成合作化、巩固合作化的伟大胜利、适应当前生产高潮的需要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就一定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巩固合作社,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的高涨。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在目前以至在最近两三年内必须继续大力加强对农村工作方面的领导,尤其是各级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继续执行六中全会的指示,亲自动手,抓紧完成和巩固农业合作化的工作,认真深入实际,及时总结经验,使自己变成内行,做到使我们的领导,能够完全适应于合作化后新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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