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农产品加工业不宜过分集中于城市。过分集中就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饲料和肥料的要求,同时,这也是造成农村副业生产下降的一个原因。因此,不宜在城市过多地发展碾米、轧花、榨油等加工厂,除了给现在加工厂供应必要的原料以外,其余的农产品应该尽量由当地乡、镇加工或由农业合作社分散加工(国家还可供应农民原粮,由农民自己加工)。必须在城市加工的,也应该调整副产品(糠麸、油饼等)的价格,并且保证一定比例的副产品返还原料产地。
(九)调整手工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关系。
全国的手工业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由于运动发展迅速,手工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在手工业生产上的分工协作问题,没有能够及时加以解决,因而存在着某些不正常的现象:城乡之间与地区之间的手工业互争社员,互争市场,打乱了手工业原来的分工协作关系,形成了供销失调、互相限制的局面。有些手工业社限制农业社从事某些手工业生产活动,有些农业社则到城市拉手工工人或设立门市部,盲目扩大生产,并限制对城市手工业原料的供应,对专业手工业缺乏应有的照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本着城乡兼顾的精神,统筹安排。
第一,城、乡的手工业者应该分别加以组织。分散在乡村的手工业者,根据自愿原则,一般的应该参加农业社,城镇的手工业者应该参加手工业合作社,城镇的手工业社不应该限制农业社的手工业活动,农业社也不应该到城市吸收手工工人和设立门市部。但对于城镇手工业者居住乡村的家属,农业社应该根据他们的自愿,吸收他们入社。
第二,乡村技艺性较高的专业性的手工业者,可以在农业社内组成单独的专业小组,单独计酬,自负盈亏。专业小组成员之间,必要时也可实行自负盈亏的办法,分散或外出进行生产活动,合作社不应限制他们。他们的业务指导和市场安排等问题,由当地党政领导手工业管理机构和供销社统筹解决,要取消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封锁。农业社可以要求这些专业小组进行本社所需要的修理和制造工作,并且按照合理的标准付给报酬。
第三,手工业生产,也应该增加计划性,克服盲目性。凡是当地有经营习惯又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就应该大力经营。如果新建当地历史上没有的行业,就必须考虑到有无销路。同时应该特别注意,不要打乱农村副业与城镇手工业之间原来的分工协作关系和手工业产品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原来的供销关系,以免引起混乱。
第四,农村中还有某些副业性的手工业和城镇手工业之间仍然有矛盾。应该本着城乡兼顾和兼业照顾专业互相支持的精神,按照历史习惯,由地方党政机关领导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统一解决产品销路、原料供应等问题。
(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合作社的领导。
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条件,一般地都与内地有很大的差别,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习惯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合作化运动和合作社的建设工作上,都必须根据完全尊重民族自愿的原则和不同的民族特点来安排工作,照搬内地经验,就会影响生产,也会影响民族之间的团结。